网上看到一个问题。
我公司为物业服务企业,预收商业租户电费,如预充值1000元电费,实际使用950元后该商户撤场,该50元差异应退还致该租户,但租户未申请退还,该费用如确认为无法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事项?
首先,我们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回到这个问题,“预充值1000元电费,实际使用950元”。也就是说,对于另外50元,事实上并未使用(消费),即此50元并未发生销售(电)之行为,因而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当然,既然这50元并未对应销售行为,其实也不应对此开具发票;若已开具,则应红冲之。
相关政策可见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