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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官方发布!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系列文章四十六:将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股票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5-09-29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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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防范涉税风险,筑牢合规经营根基,福建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手册》。

接下来,本栏目将以手册为主体,以专题文章为主要形式,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种合规要点,并逐项列明风险提示、自查要点、政策依据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可对照、可操作的合规指南。

今日推送内容为“企业所得税”专题,一起来学习吧!

 

一、将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股票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风险提示:连续12个月以上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期间取得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可能存在未达持有时间标准,一律视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结合“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查看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转账凭证,判断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二、取得永续债利息收入未正确享受股息红利免税优惠

风险提示:发行的永续债,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能存在永续债发行方作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或发行方和投资方不是居民企业,错误享受免税优惠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发行文件及留存资料,根据风险提示核实是否符合免税优惠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混为免税收入

风险提示: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错误适用免税政策,将其全额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合规自查:分析取得债券利息收入的来源和构成、投资合同或协议、债券发行主体和时间,判定购买的债券是否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是否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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