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局某某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某某有限公司:
事由:责成提供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风险疑点:第三方数据反映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通过银行收款码收款以及个人微信收款实现销售并未足额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及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情况。请你单位于2025年9月24日前报送《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及相关佐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税务局某某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