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又有福建灵工企业被移送,55亿虚开牵连众多受票企业
发布时间:2025-09-29   来源:华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华税点评

近日,福建某灵工平台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涉案金额56亿余元,其中:为他人虚开专票65798份,价税合计55亿元;为他人虚开普票1344份,价税合计9000万余元。另外,多家公司因支付服务费取得该平台开具的发票被定性为偷税并被处罚,同时因未代扣代缴个税而被处罚。

实践中,一旦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会被牵连,可能面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对应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甚至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票企业还可能因涉嫌虚开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因此,在涉税信息报送新规落地及监管手段日益升级的背景下,用工企业应当强化业务真实性管理,保留用工合同、考勤记录、成果交付、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链;审慎选择合作平台,关注其资质、风控能力和涉税合规情况;建立内部发票审核机制,杜绝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不符;一旦面临稽查,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如用工协议、服务交付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主张业务真实发生,争取良好定性,避免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案件主体: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普通发票。

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5798份,金额合计524080.54万元,税额合计31444.85万元;二、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44份,金额合计:8590.61万元,税额合计:515.44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联公司1:无锡**设计有限公司接受灵工平台虚开发票偷税被稽查

违法事实显示,无锡**设计有限公司2022年5月接受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227295-03227305,03227451-03227453,发票税额合计72,228.39元,发票金额合计1203805.97元,价税合计1276034.36元,开票名称:现代服务*信息服务费。 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22年全部入账,认证抵扣增值税72228.39元,发票金额1203805.97元已全部结转成本税前扣除;其中:2022年5月抵扣增值税11320.76元、结转成本188679.24元;2022年6月抵扣增值税9964.21元、结转成本166070.15元;2022年7月抵扣增值税33962.28元、结转成本566037.72元;2022年10月抵扣增值税16981.14元、结转成本283018.86元。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无锡**设计有限公司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经查实,你单位与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业务关系,取得的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取得虚开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属于账簿上多列支出,认定为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你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主动预缴税款,属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追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50%罚款计58592.02元。

关联公司2:南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形式取得灵工平台虚开发票被稽查

违法事实显示,发现南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7月至8月以支付服务费的形式取得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服务费,金额合计6330387.94元,税款合计379823.46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确认为虚开。你单位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涉及成本已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行为导致你单位少缴增值税379823.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95.59元,个人所得税11098.68元。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你单位支付给雇员和自由职业者报酬,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379823.4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9495.5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4659.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098.6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5549.34元。

关联公司3:苏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灵工平台虚开的发票逃避缴纳税款被查

经查,苏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2022年-2023年收到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未税金额2320802.47元,税额139248.2元,价税合计2460050.67元;收到福建**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未税金额150705.79元,税额9042.36元,价税合计159748.15元;收到福建**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份,未税金额1684.37元,税额101.06元,价税合计1785.43元。发票明细如下: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委托方纳税人名称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开票日期 3500222130 35686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2262.53 4335.75 76598.28 2022/6/28 3500222130 37690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4339.62 5660.38 100000 2022/7/5 3500222130 37689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4219.79 853.19 15072.98 2022/7/5 3500222130 37688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8960.45 537.63 9498.08 2022/7/5 3500222130 38195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7861.76 2871.71 50733.47 2022/7/11 3500222130 38196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4339.62 5660.38 100000 2022/7/11 3500222130 1021338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3651.42 3819.09 67470.51 2022/7/30 3500222130 1021465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4339.62 5660.38 100000 2022/8/1 3500222130 1021464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4219.79 853.19 15072.98 2022/8/1 3500222130 1067397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85913.61 5154.82 91068.43 2022/8/12 3500222130 1067580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297.34 3017.84 53315.18 2022/8/15 3500222130 145088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4339.62 5660.38 100000 2022/9/1 3500222130 145087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5045.15 4502.71 79547.86 2022/9/1 3500222130 166238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1212.51 3072.75 54285.26 2022/9/13 3500222130 166237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89954.9 5397.29 95352.19 2022/9/13 3500222130 166564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780.5......(官方未披露完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0187.90 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093.95元。

关联公司4:常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取得灵工平台虚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被稽罚

经检查,常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税收违法事实如下: 2022年期间,你单位经福建融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融辰)业务员钱某推荐,与对方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福建融辰提供一定数量的自由职业者为你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搬运等业务外包服务并根据自由职业者的服务绩效代其支付相应服务费,福建融辰按其代为支付的服务费及支付金额6%的管理费向你单位开票结算。 

通过上述方式,你单位于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共取得福建融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货物名称“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费”,金额合计1742771.43元,税额合计104566.33元,价税合计1847337.76元,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销方纳税人名称 开票日期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 1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4-25 3500221130 02525040 56,081.80 3,364.91 59,446.71 2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4-25 3500221130 02525041 94,339.62 5,660.38 100,000.00 3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4-25 3500221130 02525042 94,339.62 5,660.38 100,000.00 4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4-25 3500221130 02525043 94,339.62 5,660.38 100,000.00 5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5-27 3500221130 03227395 48,438.51 2,906.31 51,344.82 6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5-27 3500221130 03227396 94,339.62 5,660.38 100,000.00 7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5-27 3500221130 03227397 94,339.62 5,660.38 100,000.00 8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5-27 3500221130 03227398 94,339.62 5,660.38 100,000.00 9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6-28 3500222130 00035947 46,373.89 2,782.43 49,156.32 10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6-28 3500222130 00035948 94,339.62 5,660.38 100,000.00 11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6-28 3500222130 00035949 94,339.62 5,660.38 100,000.00 12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6-28 3500222130 00035950 94,339.62 5,660.38 100,000.00 13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7-27 3500222130 00988186 64,575.48 3,874.53 68,450.01 14 福建融辰信息科技 2022-07-2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7511.50元; 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12.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326.42元。

来源:税乎网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