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税与应税业务收入划分不清或混淆
风险提示:
免征增值税的经营项目应分别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可能存在未严格区分或混淆增值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根据业务类型,梳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各自的销售收入金额,核对免税申报销售额与当期应免税销售收入总额是否一致。对于将应税收入混淆到免税收入中进行申报的,应按适用税率补充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2.错误判断免税范围
风险提示:
将应税商品错误适用免税处理,如:将深加工农产品错当作免税初级农产品进行申报,少缴增值税。
合规自查:
查看免税商品销售明细账的商品品目,判断是否存在错误判断免税产品与应税产品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3.将债券转让收入混为免税利息收入
风险提示: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转让收入则不享受税收优惠。可能存在未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转让收入与利息收入,一并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明细账是否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与转让收益;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造成少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
4.误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增值税免税利息收入
风险提示: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仅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可能存在误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增值税免税利息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明细账,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误将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增值税免税利息收入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
5.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
在统借统还业务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统借方可能存在向集团内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情况,对这类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合规自查:
查看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核实向集团内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情况,确认向集团内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是否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
6.提供运输服务错误扩大零税率适用范围
风险提示: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包括三种情形: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可能存在将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业务计入零税率范围。
合规自查:
查看申报的零税率业务销售额,及对应的实际运输业务单据,判断其是否符合零税率适用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7.未按规定单独核算或合理划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
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应当单独核算,可能存在未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进项税额划分不合理,导致多退还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核实是否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同时确认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分摊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9 号)第二条。
8.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风险提示:
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可能存在受到处罚后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多退增值税的情况。
合规自查:
核实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是否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受到处罚后是否仍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