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真实出口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我的当事人经营一贸易型出口公司,其从某一床上用品生产厂家那里购买床上用品代为出口,因该床上用品生产厂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取得出口退税,我的当事人通过其控制的另一生产型公司向其贸易型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方式取得出口退税款近三十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审理中,我提出了我的当事人所出口的货物是真实的,比一般的骗取出口退税社会危害性要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案涉出口业务系真实的业务,但鉴于我的当事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涉案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不影响本案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构成,对我的当事人量刑将予以酌情考虑。最终一审判决我的当事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我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满意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贸易型出口公司在申办出口退税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由出口货物的生产厂家开具,否则,即使是真实的出口业务,也将可能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來源:头条 作品者:顾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