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明确:企业需如实申报参保人数!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各地人社局也在陆续发布社保参保登记监管双随机抽查,这里给大家展示部分地区文件。


抽检内容均提到:需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员工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
2025年7月1日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首次将社保纳入了纳税系统统一管理。
8月起,已有多家企业收到来自税务局的《社保责令期限整改通知书》。

工资、社保、个税不在同一个主体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有些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个税都不在同一个主体公司。
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呢?应该怎么处理呢?
就常规情况而言,员工的工资、社保、个税应该在同一个主体公司下,但是会遇到以下情况。
情况一:某总部在深圳,李四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李四是深户,要求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承担社保费。
情况二:其总部在成都,但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其他分公司,工资、社保、个税由总部承担;
那公司只有工资代扣代缴个税,没有社保,企业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又或者企业只在总部为员工缴纳个税,没有缴社保,会不会被税务局认定公司有问题?
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情况1:企业人资不变,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需要企业从多方面方式证实。比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情况2:企业人员调配,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就像案例那样,李四在深圳总部交社保,调拨到上海公司,只扣个税。这种情况怎么办?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上海公司可提供内部证据作以税前列支。
其实,李四完全可以在总部缴社保和发工资扣个税。由于上海承担社保、工资,则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总部,同时,深圳总部给上海分公司开票,作以税前抵扣凭证。
因此,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必须与企业管理相关联。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然后找到风险可控的方案。

“三位一体”常见问题解答
1.签订北京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写其他城市,社保缴纳可以在工作城市吗?
答: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可以的,但是只将社保缴纳在其它城市,与工作城市又不在一起,且又没有与劳动合同和工资个税在同一个单位下,这种从操作层面可以实现,但是没有保证合同、社保和个税在同一个单位,还是不合规的,建议统一调整到一个单位户下,同时建议要么在总公司,要么在工作城市。
2.如果总公司在深圳,工作地点不在同一个工业园,全部由总部签合同、发工资、缴纳社保,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三位一体”?
答:总公司统一签订合同、发工资、缴社保,然后临时派驻员工到属地工作,是符合政策规定的,符合“社保注册地缴纳”原则。
如果不在同一个城市,建议你提前做好员工的社保异地报备工作,保证员工在异地工作的社保待遇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在北京发薪、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在外地有影响吗?
答:您好,如果是临时工作在外地,可以按照临时派驻的方式处理,是没有影响的,提前做好异地安置和报备工作,但是对属地的社保、个税挂钩的政策享受可能会受到影响。
如果长期异地工作,建议结合企业实际用人情况、业务安排及员工待遇综合判断,建议优先在员工实际工作地,其次在公司注册地。
4.合同签订在深圳总部,社保和其他缴纳在北京是否可以?或合同、社保在分公司,个税在总公司,有影响吗?
答:您好,这类操作方式是存在的,但是政策规定是要求合同、社保和个税保持一致,尤其是申请工伤、生育等待遇时,要求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要在同一家单位,所以,要注意待遇申请等无法享受问题,可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建议在同一个单位保证“三位一体”。
5.一直在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但是个税都是零申报,且没有发放工资,这样会影响以后退休吗?(北京地区)
答:您好,只代缴社保,没发放工资没有个税,本质上是不符合北京市合规要求的,可能还涉嫌骗取待遇的行为,在2020年的《关于赵某在京参保缴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最终对赵某在京缴纳的社保费作全额退款处理,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真实劳动关系一定会涉及工资支付个税申报等情况,所以,建议避免代缴,通过其它方式实现合同、社保和个税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