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现将《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4日
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确保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24〕39号)等规定,并参照《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鲁财资〔202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上交、监督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预算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已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在按规定比例上交利润的基础上,应当上交的固定数额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或出售预算单位持有的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直接上交市级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预算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本企业本年度经营状况、预计全年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科学准确测算应交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企业盈利、产权转让等情况进行测算审核后,全面完整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报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预算收入草案,应分行业或者企业编列。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中长期国有资本收支规划,预算单位印发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组织预算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九条 预算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每年7月底前,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送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涵盖年度合并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应交收益为零的也需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涵盖年度合并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和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预算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条 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从归母净利润中扣除当年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为30%,以后年度需要调整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预算企业申报年度应交国有资本收益不足10万元的,经预算单位、财政部门核定后,可予以免交。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预算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由国有股股东或其委派的董事,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提出。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全额申报,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当年不分配的,应当提供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本级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本级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全额申报。
第十四条 预算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中属于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按照预算单位持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第十五条 其他需要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核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依据预算企业附送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预算企业审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扣减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按照规定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
(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收到预算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定意见,报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核定结果,向预算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按照年初预算编报的政府收入分类科目(“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以下相关科目)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第十九条 预算企业或经授权的机构根据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向相关预算单位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预算单位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及时上交固定数额利润。
第二十一条 预算企业国有资本利润收入采取预交方式,即第二季度末预交,预交额原则上不低于预算企业年度预算应交额的50%,依据财务报表实际应交额低于年度预算应交额50%的,按照其实际应交额全额预交。第三季度根据预算单位审定的数额汇算清缴,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将国有资本利润收入全部上交国库。
预算企业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一次性交清,原则上不跨预算年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预算企业应依法依规,及时准确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督促预算企业按时足额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四条 在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预算企业因少计利润导致少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应交未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应补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由预算单位组织预算企业按时足额上交。
第二十五条 预算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交的第一责任人。预算单位将预算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预算企业未按要求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不予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单位和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核定、上交等情况开展财会监督。凡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企业(简称“划转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除按照上述程序申报外,还需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后收益分配有关事宜的通知》(鲁财资〔2021〕26号)要求,同步提报《划转企业分配省财欣公司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青财资〔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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