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期交所
商品交易所
金交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法律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增值税
cfsrkjp8s4wy
全文有效
2025-09-17
2025-09-17
mgj7r4k4k8a4,1fl8rqa423v9y,1llix5cnhw2pw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问题1】适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也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其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加计抵减额?

答: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不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问题2】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A同时还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能否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等文件(以下简称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等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3】先进制造业企业A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答:43号公告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中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是指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加计一个百分点,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问题4】企业A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调减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问题5】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答: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6】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发生留抵退税或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以下简称“留抵抵欠”)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答: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问题7】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在申报加计抵减时的本期发生额中直接扣减,还是通过本期调减额方式调减?

答: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属于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直接在进项税额中扣减后再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如相应进项税额已抵扣,又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栏次转出,在抵扣时应按照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在进项税额转出时,通过“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调减。

【问题8】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43号公告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货物劳务,并未区分是否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9】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某纳税人2023年11月底被工信部门纳入先进制造业清单,12月申报时能否按照1-11月合计销售额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还是必须逐月计算?

答:三项加计抵减政策采用清单制,每年清单发布均可能存在追溯执行的情况。纳税人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前期未计算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当年1月至当期累计销售额比例一并计算。后续纳税人按月申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应按当月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问题10】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上述公式中当期全部销售额是否包含出口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等?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中规定,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问题11】纳税人2023年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2023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4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还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纳税人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不能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仍可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足以调减,则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