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时没有发票的财税处理
彭怀文


一、账务处理前的业务分析

购进时没有发票,可以区分为:暂时没有发票和永久没有发票。
对于永久没有发票的支出,从税前扣除角度出发,可以接着按照税法规定细分为:依法可以不取得发票和依法需要发票,对于依法需要发票但未取得的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购进的标的,可能是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购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个人,对方是个人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对方是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可能需要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购进时没有发票,会影响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因此,在账务处理会影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对于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购进时是不会影响账务处理的。
暂时没有发票的,意味着可以要求对方补开或者在税务局代开,对方是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的收购方可以按规定代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资源回收企业收购个人销售废旧物资的可按规定“反向开票”。
永久没有发票的分为:(1)对方是境内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依法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对方是境外的单位或个人;(3)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从业人员报酬的,依法履行增值税代办申报和个税扣缴的,不需要发票;(4)不满足前述3种情形,依法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前两种情形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后者就会影响税前扣除。


二、账务处理

(一)暂估入账
根据前述的业务分析,购进业务已经发生,只是发票暂时没有取得的,应在业务发生时做账务处理。
1
货物购进
(1)月底没有收到发票,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等
(2)次月初自动红字冲销暂估入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等(红字)
(3)收到发票: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除外)
贷:银行存款等
2
购进服务、无形资产
(1)购进服务并支付款项,但尚未收到发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无形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除外)
贷:银行存款等
(2)实际收到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说明:如果该服务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1)个分录就没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然后也不需要做第(2)个分录,收到发票直接粘贴在第(1)个分录后即可,不需要另外再做账务处理。
(二)直接入账
无论是依法可以不需要发票,还是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取得发票,如果在购进业务发生时已经确认永久无法取得发票的,就直接入账。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无形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等
(三)代扣代缴税金的账务处理
销售方是个人的,销售的是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即使没有发票,支付方依法可能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实际有扣税的,账务处理需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是非居民个人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且提供服务期间未入境的,依法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方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销售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销售的是服务或无形资产,除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依法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但是在扣缴增值税不需要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同时,对方是境外单位的,还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对境外支付扣缴税款的,应先贷方计入“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的,同时借方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但销售的是货物,应应发通过海关报关,并按规定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实际缴纳进口增值税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就直接计入购入的成本。


三、无票支出的税务风险

无票支出,可能无法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是不能“一刀切”,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避免胡乱纳税调增会导致企业多交税。
其次,还要考虑是否涉及到代扣代缴或代办申报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依法需要代扣代缴或代办申报的,税务局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9条处罚,按照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金的0.5倍-3倍罚款。
最后,“无票支出”涉嫌违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