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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税法规
jdh1gwz77nyz
全文有效
2025-09-30
2025-09-30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5-09-26   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筹资标准和征缴期限
  (一)筹资标准。2026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1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70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
  (二)集中征缴期。2026年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参保的,个人缴费400元/人·年,自2026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026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的人员,如存在断缴2025年度居民医保费或未能连续参保的情况(新生儿等特殊群体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将设定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2025年12月31日前,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从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参保,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缴纳2025年居民医保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
  (三)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在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的,个人缴费1100元/人·年,并从缴费之日起,设定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
  2.已连续2年(含)及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在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在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参保的,可按400元/人·年缴费,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进行追溯享受。
  3.新生儿在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享受90天(含)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参保缴费。其中,2026年10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新生儿,可跨年顺延享受90天(含)动态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享受全年动态参保资助政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精准实施参保资助政策
  (四)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资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其资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在扎实做好上述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的基础上,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对参保农民缴费给予补助支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慈善捐缴”等多元化缴费方式,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
  (六)资助条件认定依据。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聚焦重点群体精准发力
  (七)扩大高校学生参保覆盖面。各市、州医保、税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部门协同、数据共享、服务联动”的三方协作机制,鼓励高校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推行“学籍地参保、学校集中代办理”的参保模式。有条件地区可延伸医保公共服务,在高校内设立医保服务点,为高校学生提供政策咨询、参保登记、缴费办理等“一站式”参保服务。及时比对学籍与参保数据,精准定位未参保学生。创新宣传动员方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并发挥好学校辅导员、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开展精准动员。
  (八)构建新生儿协同宣传机制。各市、州医保部门要主动联合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建立新生儿参保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阵地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设立宣传点,通过张贴海报、发放手册等方式开展宣传,并引导医护人员在诊疗时主动向新生儿家长宣传参保政策。联合妇联组织结合母婴健康讲座、亲子活动等载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家长宣传参保政策。同时利用“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参保指南、政策问答和典型案例,线上线下多渠道提升政策知晓率,构建覆盖医疗机构、社区家庭、网络平台的新生儿参保宣传服务网络。
  (九)巩固特殊困难群体参保成果。集中征缴期开启前,县级医保部门应与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共享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做好特殊人群身份标识工作。县级医保部门在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中准确标识特殊困难人员身份,对于身份重复的情况,按照就高且不重复享受资助的原则确定其征缴身份。确定最优征缴身份后,由系统自动推送至税务部门。省级税务部门需在系统中做好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资助缴费标准配置,确保特殊困难人员能够及时参保并享受政府资助。市级医保部门要将本级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资助缴费标准分别报同级税务局和省医保局,保证资助缴费标准准确、及时传达,为特殊困难群体参保提供有力保障。
  四、大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十)加快全民参保数据库建设。省级医保部门建设“一人一档”全民参保数据库(一期),重点实现实时动态监测、精准识别参保状态、智能推送参保提醒等功能。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组织开展系统操作专题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一人一档”全民参保数据库(一期)系统操作方法,充分运用贵州医保APP、微信公众号等移动服务平台,为参保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十一)创新医保宣传引导方式。要聚焦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升级,转变宣传思路,努力推动与群众建立价值共鸣。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讲清楚医保“看病能报销、健康长久保”的双重好处。创新宣传手段,通过真实案例讲解、方言短视频、新媒体传播、扫码一键查询等接地气的方式,让群众真正理解、记住、会用。
  五、工作要求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是筑牢民生保障网、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检验基本医疗保障成果、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衡量标准。各市、州医保、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24〕38号文件精神,牢牢把握“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单位履责、个人尽责”的总体要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6重视与支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政府在参保征缴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持续压实乡(镇、街道)组织参保和征缴的职责。通过服务提质、宣传增效、责任压实等务实举措,全力推动2026年度国家及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十三)加强部门协同。各市、州医保、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与其他相关部门形成“目标一致、责任明确、数据共享”的工作格局。医保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参保动员、文件制定、宣传解读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征收工作和缴费服务,协助做好参保动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医保、税务部门要强化与教育部门的工作协同及数据共享。同时,联合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共抓重点人群参保服务。
  (十四)强化工作调度。国家层面建立通报督导机制,实行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各市、州要结合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实行目标分解、过程跟踪、结果运用的全流程管理。省财政、医保部门将把各地参保工作成效作为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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