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鼓励境外投资者将利润留在中国、扩大在华投资,中国持续优化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我国已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在此基础上,2025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新增了阶段性税收抵免优惠。
递延纳税指境外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这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税收抵免是2025年新出台的阶段性优惠(执行至2028年底)。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非居民企业以其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可按再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计算抵免额,抵减其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可结转以后年度。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仍可同时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享受优惠需同时满足多项条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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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的资金,中间不能中转,必须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账户(如购买股权的必须是股权转让方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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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从事产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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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
举例来说:
2025年12月,某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B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0万元,并将其中的4,000万元用于增资B公司,5,000万元用于增资C公司,1,000万元用于增资D公司。若符合条件,A公司可暂不缴纳该10,000万元利润对应的预提所得税(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同时,假设A公司选择按10%计算抵免额,则分别形成了400万元(对应增资B)、500万元(对应增资C)、100万元(对应增资D)的税收抵免额度。这些额度均只能用于抵免未来从利润分配企业B公司取得的所得。
2026年,B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产生应纳税额700万元。A公司可使用上述与B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总额1000万元)中的700万元进行抵免。同年,若C公司和D公司向A公司分配利润,分别产生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应纳税额,因此两项所得并非从B公司取得,无法使用上述抵免额度,A公司需另行缴纳这300万元的税款。
假设到了2035年,A公司收回对B公司的全部投资,需补缴当初递延的税款400万元(4000万×10%)。若此时与B公司增资相关的税收抵免额度结转余额为300万元,可用于抵减本次应补税款,则A公司实际仅需补缴100万元。
税收抵免比例(10%或税收协定税率)一经选定,后续收回投资时不得再变更。若提前撤资,需补缴税款并可能被加收滞纳金。
企业需吃透规则,用足政策红利,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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