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承运、装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进入内地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运、装载上述货物的车辆(含托运集装箱的拖车)等运输工具应选择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通行。
二、上述货物运抵“二线口岸”时,“二线口岸”经营单位应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货物的运抵信息(详见附件1)。
三、上述货物实际离岛后24小时内,“二线口岸”所在港口、机场、车站运营单位应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货物的离岛信息(详见附件2)。
四、违反本公告,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海关实施本公告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六、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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