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消费税
z3jd81tpei95
消费税10个风险提示及自查要点
发布时间:2025-09-26   来源:正坤财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消费税的风险提示及自查要点

通用合规管理

1.完成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可能存在发出商品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未及时进行申报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构成,逐项核对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货物发出的时间,确认是否已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2.价外费用少计或未计收入

风险提示:

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能存在向购买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少计或未计收入,造成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销售合同及合同执行、收款情况,结合“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实是否收取各种价外费用,确认相关价外费用是否已按主商品消费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第三条

3.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方面,未视同销售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未于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库存商品出库情况及用途、结合“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判断是否存在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方面的情况,是否已按照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于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4.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加价销售未补缴消费税

风险提示:

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税额的办法,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实际经营中,可能存在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而未就价格超过部分缴纳消费税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相对应,比较价格,判断是否存在加价销售的情形,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就价格超过部分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5.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风险提示:

受托在境内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税法规定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合规自查:

查看委托加工合同及“委托加工材料”“应交税费”科目明细账,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七条

6.多抵扣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消费税

风险提示:

以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可能存在比例分摊错误,多抵扣已缴消费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向生产部门核实是否存在以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情况;查看“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科目明细账,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已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税款抵扣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四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

行业合规管理

(一)白酒业

7.将粮食白酒按适用低税率的其他酒申报

风险提示:

酒类消费税适用税率按原料划分为不同税率,粮食白酒和其他酒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税率从价20%加从量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其他酒税率从价10%。可能存在将粮食白酒混用为其他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风险。

合规自查:

同时在生产白酒和其他酒的企业可查看生产产品品类及销售情况,结合消费税纳税申报情况,确认各品类酒已按规定税率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二)烟草业

8.批零兼营未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不清

风险提示:

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烟草商业企业下设直营店可能存在混淆批发与零售业务,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销售台账,核实是否已显著区分批发与零售业务,确认记入零售业务的商品数量、销售额、客商名称是否合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9.将原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给联营加工企业

风险提示:

为增加产量、实现品牌输出,有时出售给联营加工企业的烟丝和其他辅料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形成进销倒挂,存在少计消费税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与联营、合营企业发生的原材料、辅料销售业务,核实是否存在销售价格低于购入成本情况,查看业务合同和原始凭证,了解价格偏低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价格偏低的,按照同期同类商品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三)成品油制造业

10.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

风险提示:

现行文件规定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合规自查:

查看产品合格证、化验单,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等,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结合消费税纳税申报明细,核实是否按照适用税目和税率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