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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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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9-26
2025-09-26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规〔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9-19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

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全省推行以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依申请为经营主体开具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证明其报告期内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替代经营主体赴多个部门(单位)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批专项信用报告查询功能开发和上线测试等工作,全面启动“信用代证”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出具证明外,不再要求经营主体重复提供相关证明,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方案所称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涵盖范围。本方案所指违法违规记录是指全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驻苏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包括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涵盖时间原则上为3年。对于已修复的信用信息,专项信用报告予以展示,并标注“已修复”。

(三)适用领域。首批在全省推行专项信用报告覆盖44个部门(领域)违法违规信息记录,经营主体可根据应用需要从中自行选择替代范围。按照“应替尽替”原则,视相关部门(领域)数据共享情况,逐步将涉及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逐步以“信用代证”替代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

(四)适用场景。专项信用报告主要应用于需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拓展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申请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以及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推广“信用代证”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有关信息产生部门(单位)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采集归集专项信用报告需核查的信息,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及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专项信用报告客观真实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建立行政处罚信息比对机制,信息产生部门(单位)定期统计本部门(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数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定期统计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各行业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数据,并与信息产生部门(单位)进行比对,及时查补缺漏数据。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防信息被非法泄露、篡改、损毁、窃取或不当利用。

(二)上线查询功能。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托“信用江苏”网站开发专项信用报告服务专栏,为经营主体提供一键查询、下载、打印及真实性验证服务。推动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苏服办”移动端、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综合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开通专项信用报告服务功能,公布办事指南、操作流程,提供线上线下“全覆盖、全天候”服务。持续做好系统运维保障工作,确保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三)提高服务质效。不断优化提升专项信用报告适用性,支持经营主体自主选择专项信用报告查询领域和时间跨度,支持报告应用方依授权查询专项信用报告。鼓励通过经营主体亮码、报告应用方扫码的方式查看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持续深化信用查询、信用报告服务,保障经营主体信息查询权。建立数据异议反馈、核查修正机制,定期主动开展数据核验,不断提升数据质量。经营主体认为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反馈。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拓展应用范围。持续迭代专项信用报告,依法拓展专项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应用场景,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推动专项信用报告长三角区域互认,探索更大范围跨省通办、省际互用。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好的经营主体实施守信激励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提升企业诚信形象。加强“信用代证”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通过本级政府网站、部门网站、信用网站及公众号等渠道宣传相关政策,确保省内经营主体充分知晓,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责任落实。省级层面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省级信用牵头部门统筹推进“信用代证”工作,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或本行业实际情况,确保信息“应报尽报”,积极拓展应用范围,细化明确工作举措。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强化系统支撑,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机制,确保系统稳定和数据安全,不断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8日。

 

附件:1.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领域

2.专项信用报告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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