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后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吗?
解答:
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首先要看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即使存在暂时性税会差异,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公司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后,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就变成了0,以后年度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就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后,就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税会差异,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应在一次性扣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然后在以后年度纳税调增后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税率=(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税率
第一年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以后年度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就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说明:由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时是纳税调减,直接减少当期的应交税金;同时,以后年度纳税调增,直接增加当期的应交税金。因此,会计分录对应的科目是“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所得税费用”。在实务中,递延所得税确认与冲减,其实是与“所得税费用”确认一起在做分录,是综合性的,很少有这样单独做分录的。
如果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后,遇到企业适用的税率发生了变化,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也要随之调整。
比如,某公司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年度,该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是100万元,税率25%,当年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100万元×25%)。第二年,计提折旧24万元,税会差异变成76万元,同时该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率变成15%。
“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额=76×15%-25=-13.6万元,调整额为负数,需要冲减。
接着分析:(1)该年度纳税调增24万元,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24万元×15%=3.6万元,该部分金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贷方。(2)因企业税率变化导致调整额,应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
因此,第二年的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3.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6万元
所得税费用 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