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8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收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湘0424刑初5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8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公司收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衡东检刑诉[2024]Z1号),认为进出口公司及时任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在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协助林锡钦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衡东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追究进出口公司及杨锋刑事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0)。
二、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
3、被告人:杨锋(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三、案件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杨锋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折抵刑期90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6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除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