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交易过户”虚假申报企业所得税,定偷,向股东追缴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5-09-11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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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龙岩欧华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龙岩欧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欧华公司”)偷税案件。
经查,欧华公司系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2020年5月至9月,在不具有合理经营目的情况下,从深圳先后迁移至江西、福建三明、福建龙岩等地,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取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资格;2020年11月,该公司在未依法如实申报清算所得的情况下注销企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92亿元;以法人资格丧失为由,通过“非交易过户”将某上市公司股票转移至自然人股东李伟雄、李咚怡个人名下。随后,李伟雄、李咚怡两人多次减持股票,获取了3.39亿元巨额收入并转移以逃避纳税义务。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向其股东李伟雄、李咚怡追征少缴税款及滞纳金。鉴于李伟雄、李咚怡拒不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经催告后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冻结两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2025年7月,李伟雄、李咚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无效。2025年8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伟雄、李咚怡的诉讼请求。目前,李咚怡所持股票已完成强制执行,入库税款7467.25万元。李伟雄、李咚怡还涉嫌少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将另案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公司注销不等于纳税义务的终止,通过注销逃避纳税义务,相关人员依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税务部门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偷逃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法治公平经济税收秩序。
“金蝉脱壳”难逃查处——税务部门依法查处龙岩欧华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龙岩欧华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在2020年5月至9月,在不具有合理经营目的情况下,从深圳先后迁移至江西、福建三明、福建龙岩等地,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取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资格;11月,未依法如实申报清算所得的情况下在福建龙岩进行税务注销,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92亿元;12月,通过“非交易过户”将某上市公司股票(可变现价值7.68亿元)转移至股东李伟雄、李咚怡个人名下。随后,李伟雄、李咚怡两人通过二级市场多次减持股票,获取了3.39亿元巨额收入并转移以逃避纳税义务。因该公司已注销,税务稽查部门于2025年3月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向其股东李伟雄、李咚怡追征少缴税款及滞纳金。鉴于两人拒不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经催告后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冻结两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2025年7月,李伟雄、李咚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无效。2025年8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伟雄、李咚怡的诉讼请求。目前,李咚怡所持股票已完成强制执行,入库税款7467.25万元。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比对证券登记机构的信息,发现龙岩欧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公司”)以法人资格丧失为由,于2020年12月将其持有的1682.44万股某上市公司股票“非交易过户”给股东李伟雄和李咚怡,涉嫌逃避缴纳税款。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特殊原因,不通过公开市场证券交易,直接将股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经查,欧华公司前身为深圳欧华高科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李伟雄和李咚怡分别持股51%、49%。2020年5月至9月,该公司从深圳先后迁往江西、福建三明、福建龙岩;同年11月、12月,该公司又分别进行税务注销、工商注销。该公司短期内频繁迁移后注销,以法人资格丧失为由,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移至股东李伟雄、李咚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欧华公司在注销清算时,应当对全部资产进行清算,计算清算所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欧华公司提交给税务部门的《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资产处置、剩余财产等项目均为零。这与该公司“非交易过户”股票1682.44万股的事实不符。证据指向企业有虚假纳税申报的嫌疑。
检查人员进一步查询了该公司相关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提交了所有项目均为零的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办理了税务注销。公司在2020年5月至9月,多次迁移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取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资格。年度申报显示该公司有8.71亿元的收入,按核定征收方式,适用批发零售业4%应税所得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既然年度申报中有收入,相应在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也应有所体现,该公司却进行了清算所得税零申报,两份申报表有明显矛盾。
综合分析银行流水和纳税申报情况,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存续期内未开展批发零售业务,仅有的业务为清算期内零星的股票买卖,实质是一家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并不存在年度申报中“8.71亿元收入”相关的交易。欧华公司进行了虚假的年度申报。
为进一步查明真相,检查人员前往证券登记机构调查取证。欧华公司向证券登记机构提交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证处公证的《清算报告》显示,该公司剩余财产包括股票投资(某上市公司股票1682.44万股)、货币资金90.21万元,按持股比例分配。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非交易过户确认书》以及李伟雄、李咚怡的持股明细,也显示欧华公司于税务注销后才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转移到二人名下。这证实欧华公司在大额资产未处置的情况下,进行了清算所得税零申报,也即其未如实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为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本案中,欧华公司的清算期间为2020年10月28日至12月19日,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期间的所得税处理及征收方式与经营期无关,应适用查账征收。
综上,该公司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中进行了虚假申报。其股权处置收入本应依法计入清算所得,按实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却有意将清算所得混淆为经营收入,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骗取了清税证明,完成注销。
经查实,欧华公司实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其一系列的操作在于混淆清算所得与正常经营所得,并利用核定征收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公司股东李伟雄、李咚怡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未依法如实申报清算所得的情况下注销企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92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欧华公司股东李伟雄、李咚怡追征少缴税款及滞纳金。两人拒不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经催告后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冻结两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目前,李咚怡所持股票已完成强制执行,入库税款7467.25万元。李伟雄、李咚怡还涉嫌少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将另案查处。
后记:小编认为,此案的执行,值得考虑的是,作为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以商法为据直接向股东进行立案追缴税款,纳税主体的匹配性如何?该案由于公司已注销,相应的行政处罚主体不存在了!另外,关于两位自然人提起诉讼的问题,是以哪个事由提起,这个非常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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