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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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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9-11
2025-09-1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藏政办发〔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07-01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策措施联系人:王敏,联系电话:0891-6845818,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

西藏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实现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起着支撑和保障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全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中小企业升规提质

  对新进入规模(限额)以上,且实现就业增长,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自治区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举措,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用好中国证监会给予西藏企业上市的“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精准实施“格桑花行动”,助力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着力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股权合作整合资源,应对市场变化,实现转型发展。〔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工商联、西藏证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助力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通过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价格评审优惠,优先支持采购中小企业特色产品。聚焦高原多功能系列烹饪炊具、新能源汽车、家电等领域,深入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对农畜产品加工、民族手工、藏医药、天然饮用水等产品通过航空、铁路、汽车运输出藏,实际产生运费50万元(含)以上的,结合区外销售情况,按不超过4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农牧业龙头企业区外原材料、辅料进藏境内运费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区内产品出藏境内运费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实际产生运费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补。对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从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参加国内外线下展会,对特色优势产品企业首次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等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扶持特色优势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若干措施》给予支持。持续开展“惠购西藏—线上消费促进季”活动。〔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投资促进局、拉萨海关、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三、加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

  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中小微企业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制“惠企快贷”“科创贷”“科技易贷”“质押快贷”“订单贷”“园区e贷”“小微易贷”“专精特新贷”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实施首贷培植计划,加大首次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推动能贷尽贷。鼓励金融机构向经营情况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最高300万元的小额便捷信贷支持。适当优化续期贷款正常类资产分类标准,允许银行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办理续贷,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区党委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厅、人行西藏分行、西藏金融监管局、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四、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

  对设在我区,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内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落实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落实“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强化涉企收费长效监管。〔责任单位:税务局、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五、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落实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税前摊销政策。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相关认定称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或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建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平台,开展科技攻关和科研人才引进,支持成果突出、具备条件的申报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税务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六、引导中小企业绿转数改

  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围绕绿色工业、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现代服务、高原特色农牧、藏医药、高新数字、边贸物流、通用航空九大产业,推动中小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升级。支持企业绿色发展、数字化转型,对企业自筹资金在藏进行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根据企业实际投资规模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重点用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等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予以贷款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贴息额度按企业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80%给予补贴,贴息不超过3年,年度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级数字化转型、两化融合贯标的农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开展公益性工业节能诊断。〔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七、推进中小企业质量提升

  持续推进中小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中小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在中小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组织开展“质量月”、质量奖评选表彰等活动。健全质量基础设施,增强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质量基础能力。在中小企业中深入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在农畜产品加工、藏医药、民族手工等领域,大力实施标准提档升级。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开展专利产业化中小企业样板培育工作。〔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八、推动中小企业降低成本

  用足用好稳岗返还政策。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实施差别化地价支持政策。鼓励企业主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符合条件的高原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先进制造、民族手工、高原数字产业类企业给予高原特色产业电费补贴。持续完善“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深化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降低中小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能源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网西藏电力,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九、强化中小企业人才支持

  实施“育、引、用、留”四大工程,落实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中小企业人才梯次培养结构,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鼓励企业人才申报“珠峰英才”计划。畅通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中小企业优秀人才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各方面优秀人才,对符合自治区引才规定、全职引进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参照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和项目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十、提升中小企业服务质效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坚持“无事不扰”。建立全区统一的涉企收费综合性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收费。建立完善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受理工作机制,督促拖欠主体制定清偿计划,对欠款“限时清零”。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等平台,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中小企业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纠纷。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规范执法活动,严禁任性处罚企业,探索推广首违不罚、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问题诉求,支持政企联动,做好投资项目服务保障工作,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防范生产经营安全风险。依托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西藏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等载体,充分发挥“96871就来帮企业”服务专线、“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精准的政策宣贯、培训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税务局、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以上措施在执行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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