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5日是我国第十个“中华慈善日”,今年主题为“汇聚向善力量,共创美好生活”。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积极回馈社会。为鼓励公益慈善行为,国家对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实施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那么,哪些公益性捐赠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在享受政策优惠时又需注意哪些事项?让我们围绕这些问题,一起来了解相关政策和实操要点。
哪些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简单来说,企业或个人通过特定渠道捐赠给部分明确范围的公益项目,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定渠道是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部分明确范围的公益项目通常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和其他社会福利等。
如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注意啦!我们通常所说公益性捐赠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是在税额中扣除。具体该如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呢?

常规项目——按比例限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继续扣除。
特定项目——按全额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Tips:“目标脱贫地区”是指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常规项目——按比例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特定项目——按全额据实扣除
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自然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Tips: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的规定,居民个人收入来源多样的情况下,比如同时有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等,捐赠扣除的顺序可以自行决定,但要注意不得重复扣除。
2.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时扣除;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只能在年度汇算时扣除;经营所得可以选择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扣除,但核定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
3.居民个人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结转到下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不能结转到下月分类所得中扣除。如在上述情况下仍扣除不完的,可以在当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税前扣除需保留以下凭证
官方“认证贴”——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未能及时取得票据——银行支付凭证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组团献爱心——汇总单据
如果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