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的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因此,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在暂不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情况下,是以“收入额”(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而非“收入”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基数)。
第二,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的减除方式不同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附加税费后的余额,这是一个总的表述。
(1)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额。
(2)所说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也仅仅只是不含增值税,在此环节不涉及附加税费。
(3)以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填写在“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的“收入”栏。

接上例,将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元填入“允许扣除的税费”栏次。
总结: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扣除费用(800元;收入×20%)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再扣除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若属于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还可以减除按照“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减除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如有),然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软件上申报时,“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的“收入”栏次填写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本期其他扣除”的“允许扣除的税费”栏次填写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