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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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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税,扣除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的方式有差异
发布时间:2025-09-22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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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劳务报酬个税,
如何扣除增值税与附加税费
文/段文涛
【问题内容】公司为外部个人申报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可以按收入扣除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称附加税费)后的金额吗?
如果可以扣除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软件上申报时是否将扣除的税费填写“本期其他扣除”的“允许扣除的税费”那栏,还是收入扣除附加税费后填写在“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的“收入”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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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外聘专家给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0100元的劳务费发票,已缴增值税1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元。公司给这位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计税基数是10100-100=10000元;还是10100-100-7=9993元?
“收入”栏和“允许扣除的税费”栏各填多少金额?
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海涛声认为,上述两种计算方式及相关表述都有一些问题,至少是不规范。
第一,“收入”与“收入额”的计算

(1)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的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因此,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在暂不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情况下,是以“收入额”(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而非“收入”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基数)。

第二,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的减除方式不同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附加税费后的余额,这是一个总的表述。

(1)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额。

(2)所说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也仅仅只是不含增值税,在此环节不涉及附加税费。

(3)以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填写在“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的“收入”栏。

接上例,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是10100元(价税合计金额),已缴增值税100元,其“收入”栏应填写金额为10000元:
收入额10100-1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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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不是在应税收入中也不是在计算收入额时直接扣除,而是计入“允许扣除的税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扣除。

接上例,将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元填入“允许扣除的税费”栏次。

 

总结: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扣除费用(800元;收入×20%)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再扣除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若属于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还可以减除按照“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减除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如有),然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软件上申报时,“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的“收入”栏次填写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本期其他扣除”的“允许扣除的税费”栏次填写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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