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期交所
商品交易所
金交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法律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
1ts6a3h1qiye6
全文有效
2025-10-31
2025-10-31
关于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的通知
财资〔2024〕175号  发布时间:2024-12-28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益,强化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财政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打通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调剂共享信息通道,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跨部门、跨级次、跨地区调剂共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机制 

平台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调剂共享功能,实现全国资产调剂共享信息的汇聚和发布。平台设置调剂广场、共享广场、需求广场功能,分别查询可调剂资产信息、可共享资产信息、单位提出的资产调剂共享需求,有效撮合供需双方信息。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可调剂共享资产盘点和供需信息推送;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汇聚本地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资产调剂共享信息;财政部负责汇聚中央和地方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资产调剂共享信息。确定需要调剂共享的资产,经供需双方沟通一致,按照资产使用或处置办法规定办理。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平台对接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V2.0》以及本文所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对标改造,加强审核,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本地区资产调剂共享信息向平台汇聚。 

(二)推送调剂共享供给信息。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闲置低效资产盘点工作,在资产信息卡上准确标注闲置、待报废、共享共用等信息,全面掌握底数,同步向平台推送。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在平台中至少更新一次信息,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平台中实时更新资产调剂共享信息。对于长期没有调剂共享的资产,应当及时清理。财政部根据中央和地方的更新信息,及时审核更新全国资产调剂共享信息。 

(三)发布调剂共享需求信息。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调剂共享需求,及时向平台需求广场推送信息。推送信息时应当针对不同类型资产,特别是针对房屋、土地、车辆、大型仪器、办公设备和家具等资产,提出具体技术指标要求。对于已经配置的资产,应当及时清理需求信息。 

(四)加强平台推广应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切实加强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全面掌握本单位资产的使用状况,对可以调剂共享的资产应当全部纳入平台,做到应进尽进。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配置时,应当优先考虑平台提供的可调剂或共享的资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研究探索,进一步扩大纳入平台的单位范围和资产类型。 

(五)推动资产管理流程再造。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平台应用的相关要求嵌入到内部管理流程中。对于处于闲置低效使用状态的资产,应当及时推送可供调剂共享的资产信息;现有资产难以满足履职需要的,应当优先通过平台采用调剂共享方式满足履职需要,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对于已不能满足本单位履职需要,但可由其他单位继续使用的待处置资产,应当及时发布到平台进行调剂,实现资产梯度使用,延长资产使用寿命,做到物尽其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平台充分利用了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管理基础条件,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运行效果,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信息充分等优势,是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平台加强资产调剂共享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树立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理念,积极主动作为,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国资产调剂共享工作扎实推进。 

(二)统筹协调。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地方财政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制定有针对性的落实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加快办理资产使用、处置事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已有调剂共享资产信息推送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于2025年7月31日之前首次完成数据更新工作。 

(三)结果运用。从2025年起,资产调剂共享工作将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财政部将运用平台情况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绩效评价,进一步推动做好资产调剂共享工作。 

(四)总结推广。鼓励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研究探索,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资产调剂共享工作。财政部将汇总分析全国资产调剂共享工作情况,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政策措施,对具有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的案例予以公布推广。 

  附件:1.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实施方案 

2.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18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