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大*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484,678.55 没收金额(元)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你单位为了少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套取资金后,发放员工的工资奖金。你单位共取得上海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助*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企*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疃*(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个单位的25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35204775.8元。其中收受上海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发票代码为031001800304,发票号码:47976039-47976050,发票代码为034001900104,发票号码:11221101-11221110,金额合计1369088元。这22份发票已于2021年12月22日被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上述费用1369088元你单位在2019年入账,并税前扣除。你单位在2022年1月17日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更正申报,已纳税调增1369088元。收受上海企*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具的19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发票代码为031001800204,发票号码:61988682-61988693;62435430-62435451;81361410-81361445;81361456-81361497;81491815-81491827;81491875-81491900;81742601;99245185-99245198;99523108-99523124;99523177-99523180;99523196-99523200;99630401-99630412,金额合计18429329元。这197份发票已于2022年3月7日被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上述费用18429329元你单位在2019年入账,并税前扣除。收受上海助*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间2019年11月26日,发票代码031001900104,发票号码65033938-65033947、41257952-41257962,金额合计1971613.80元。你单位已在2019年列支费用1971613.80元并税前扣除。收受疃*(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间2019年12月27日,发票代码031001900104,发票号码89533611-89533620、89533629-89533632,金额合计13434745元。你单位已在2020年列支费用13434745元并税前扣除。你单位将款项支付给上述单位扣除手续费后,将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打到员工工资卡上,累计在2019年实际发放你单位员工的工资25534181元,员工取得的工资是税后工资,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9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724464.25元。你单位收受虚开普通发票列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予纳税调增,该单位实际支付的本单位员工的工资25534181元应予税前列支,应予纳税调减。你单位收受虚开普通发票列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予调增,2019年应纳税调增184293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5724464.25×60%=3434678.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虚报亏损,决定对你单位处50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采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方式套取资金发放员工工资奖金,造成少缴已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小编注:上面仅仅是涉及税款,估计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也是个“大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