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在建筑行业非常普遍且重要的税务问题。分包方不需要将总包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部分,并入其建筑服务销售额计缴增值税。以下是详细的法律和税务原理分析:
一.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里的关键在于“取得” 和 “价款”。“价款” 指的是提供建筑服务这一应税行为所对应的对价。“取得” 指的是这笔钱是作为服务对价支付给分包方的。
二. 总包代发工资的法律和业务实质
在总包代发工资的模式下,其业务实质是:
1. 雇佣关系:农民工与分包方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雇佣关系。分包方是工资薪金的法定支付义务人。
2. 债务承担:总包方代替分包方向其雇佣的农民工支付工资,这在法律上属于“第三人履行债务”或“代垫费用”。
3. 资金流向不等于收入确认:总包方将工资直接付给农民工,但这笔钱并不是分包方因提供建筑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它本质上是分包方应该支付的人工成本,由总包方代为支付了。
3. 税务处理分析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理解:分包合同总价:100万元, 其中,农民工工资部分:40万元(由总包方直接代发), 分包方实际收到的款项:60万元(100万 - 40万)
正确的税务处理:
分包方的增值税销售额 = 100万元。
但请注意,这100万元是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的价税合计总额。
总包方代发的40万元工资,是包含在这100万元总销售额之内的。它只是100万元总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而不是在100万元之外的额外收入。
分包方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按照10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或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在账务处理上,分包方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确认成本(包含这40万元的人工成本)。总包方代发的40万元,会冲减分包方对总包方的应收账款。
一个常见的误解:有人认为,分包方只收到了60万现金,为什么增值税要按100万来交?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它针对的是交易行为的公允价值(合同金额),而不是企业的现金净流入。这40万元虽然没经过分包方的银行账户,但它确实用于支付了分包方的成本,构成了分包方收入的一部分。
4.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代收代付款项。”
在总包代发工资模式下,总包方是以自己的名义支付工资,而不是以分包方名义收取款项再转付,因此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它更符合“代垫费用”的性质,而代垫费用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则不视为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虽然这是针对运输费用的具体规定,但其原理相通:即这笔钱(工资)的最终受益人和支付对象是明确的(分包方的工人),且是代表分包方履行其支付义务,因此不计入总包方的销售额,同时也不从分包方的销售额中扣除。
三、总结
分包方应以其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总金额(即包含代发工资在内的全部价款)作为建筑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总包方开具全额发票。
总包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是其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不属于分包方取得的额外收入,也无需从分包方的销售额中扣除。
核心原则: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行为的交易总额,资金的支付路径和方式(无论是直接支付、代发工资还是抵扣账款)不改变销售额的确认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确保合同条款清晰、资金流、发票流和合同流一致,是避免税务风险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