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所)于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3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针对本次协查涉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2018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其中有一份开具给大庆*热力有限公司的货物名称与受托协查所涉及发票的货物名称及数量一致,购进价格与销售价格符合销售的经济规律。检查组在电子底账系统及金三系统发票状态动态查询模块中均未查询到本次受托协查发票的信息,就目前证据无法判定是否有纸质发票入账你单位。
证据1:你单位开具发票情况,内容为检查组通过第三税务分局查询该公司开具及取得发票情况,用于证明该公司于2017-2019年期间开具及取得发票情况。
证据2:电话记录,内容为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电话情况,用于证明你单位失联。
检查组申请通过资金查控平台查询了公司在金三系统中备案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经查询2018年对公账户仅有八笔资金往来,资金流入300.63元,其中一笔是货款(大庆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流出185.00元,其余均是利息和缴税的资金流水,没有与受托协查企业相关的资金往来。
证据3: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截图,内容为你单位备案银行账户信息。
因无法联系到纳税人,检查人员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检查通知书,2024年12月10日上午9时35分,检查人员到达该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张贴检查通知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了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表中确认:经核实,你单位注册地址查无此户。检查人员到企业生产经营地核实没有找到你单位,询问周围路人及其他商服住户称该小区没有物业管理,检查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进行记录。2024年12月10日上午9时55分我局在你单位生产经营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富民街41号好运公寓*进行公告送达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张贴过程。直至公告期满,你单位相关人员未联系检查人员。
证据5:实地核查照片及现场笔录,内容为检查组到该公司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实的情况,用于证明经实际走访企业生产地址并没有找到你单位相关标识,也没有找到相关工作人员。
通过调取金三系统企业申报情况,你单位2018年申报收入337,378.64元,2019年申报收入220,388.35元,2020年到2024年第三季度一直零申报,没有申报任何收入,截至目前企业未进行2024年第四季度的申报,检查组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正常流程,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系统应转为非正常,但目前企业在金三系统的状态仍为正常户。
综上所述,检查人员在有限的条件下,穷尽手段无法联系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只能对你单位现有金三系统、发票查询模块等资料进行综合研判。检查人员在金三系统发票状态动态查询模块中未查询到本次受托协查发票的信息,在第三税务分局调取的发票信息中,你单位2018年开具给大庆*热力有限公司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标明的货物名称、数量与受托协查发票信息一致,虽在你单位名下没有查询到上游受托协查的发票信息,但企业存在销售受托协查发票信息一致的商品,检查人员就现有获取的证据资料研判,你单位应该存在纸质受托协查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的情况。
证据6:检查人员在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协议)及公司设立时的相关资料,用于证明注册地点为与金三系统中生产经营地址一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之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是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7,651.94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514.57元,调增后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1,862.63元,应纳所得税额6,186.26元,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0元,你单位201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186.2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截止检查期开始前你单位查补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已超过三年且累计数额未超10万元,故拟建议你单位应补缴的2018年企业所得税6,186.26元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