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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化企业隐匿收入8958万元,税局调取已注销账户流水查实并定性偷税
发布时间:2025-10-24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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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浙江舟山昌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含税)8958.17万元,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1116.46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4.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多线合并,隐匿款项初现端倪

2024年8月,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协查案源立案,并合并后续线索,从资金、发票和物流三方面对浙江舟山昌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业务真实性开展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实际经营位于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属于典型的“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在注册地既无办公场所也无工作人员,涉税事项委托中介代理。

交办案源线索显示,该公司涉嫌账外销售隐匿收入。经多次询问,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承认,其农业银行对公账户收到王某某等23人共计1056.62万元销售货款,后转入公司工商银行账户,未开票、未申报纳税。

检查组调取该公司账册、凭证及资金流水,并赴其中介机构核实,确认该笔收入未在账面反映,仅做银行存款借贷处理。后记账会计傅某某证实系企业授意,并提供了聊天记录等证据。

检查还发现,收款农行账户虽已备案,但转入资金的工行账户未备案,且于2024年8月被注销。检查人员判断,该账户可能涉及更多隐匿收入,已查实的千余万元或仅为其中一部分。

深挖线索,账外收入全额确认

针对该账户交易记录过少的疑点,检查人员通过调取其自2023年12月开立至2024年8月注销的完整流水,发现另有70余个个人账户向该户转账合计8958.17万元,转账用途直接标注为“货款”。随即,检查人员深入追踪上述个人账户信息,逐一核实其实际经营油品业务,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涉嫌账外销售隐匿收入的证据指向。

检查人员采取“由易及难、分步突破”的询问策略再次约谈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确凿证据面前,周某某最终承认该笔款项均为账外销售收入。

铁证如山,企业终吞违法苦果

在确认违法事实后,检查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进行了深入询问。面对确凿证据,周某某最终承认了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025年3月,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对浙江舟山昌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4.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从本案税务稽查逻辑来看,其为企业敲响税务监管技术升级的警钟,亦为广大企业的税务合规提供明确指引,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其一,明确合规责任归属。企业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即便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涉税事务,仍需对自身业务真实性、资金流合法性承担最终责任。尤其“两头在外”模式下,企业不得因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委托中介而转嫁合规义务,需主动防范因管理脱节引发的偷税、虚开等违法风险。

其二,规范账户与资金管理。本案中,即便涉案企业已注销目标账户,税务机关仍可通过调取该账户完整交易流水、核实个人账户转账用途等手段锁定全部违法事实。这表明,企业过往采用的拆分资金、注销账户、账外循环等规避手段,在现行税收监管体系下已无适用空间,对此企业须规范账户备案与资金流转管控。

其三,建立常态化合规自查机制。从本案稽查实践可见,税务部门会通过资金、发票、物流多维度穿透核查企业税务合规情况。据此,企业需对照税收法律法规,聚焦行业高频税务风险点,搭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整改的全流程合规体系。此外,在税务稽查中,偷税的认定需以主观故意为核心要素,对此企业需注重有效抗辩与专业沟通,建议及时引入专业人士,依托专业力量支撑,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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