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10d40on1z9ary,393skds045eg,mbhyj7tlqc8k,1nz54g613m7mj
福建税务官方发布!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系列文章五十二:合资开发建房向投资方分配产品未缴企业所得税,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5-10-24   来源:中税答疑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引言

合规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防范涉税风险,筑牢合规经营根基,福建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手册》。

接下来,本栏目将以手册为主体,以专题文章为主要形式,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种合规要点,并逐项列明风险提示、自查要点、政策依据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可对照、可操作的合规指南。

今日推送内容为“企业所得税”专题,一起来学习吧!

 

一、合作开发建房分配开发产品时未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分配开发产品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合作开发建房合同,明确合作方式、开发产品分配方式,核实对于分配的开发产品用途以及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是否准确,是否已按照分得产品的日期,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

二、以开发产品抵材料款、工程款等未视同销售

风险提示:根据税法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可能存在以开发产品抵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开发产品销售台账、“开发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确认是否存在以开发产品抵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已按规定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七条。

来源:福建税务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