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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需要给员工参保吗?
发布时间:2025-10-24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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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受理号:
244000********50442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标题: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参保吗?内容: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参保吗?咨询人:
王生咨询时间:
2025-09-26 08:43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回复时间:
2025-09-28 11:12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企业在试用期内,也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感谢您对清远税务工作的支持,如有其他问题咨询,欢迎关注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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