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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为什么会出现同一个企业同一时期,对同一项商品既享受免税优惠,又“放弃”享受免税优惠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5-11-24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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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前段时间,老戴在视频号(ID:税月有情)中分享过,一般纳税人,如果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则连续36个月内不得再申报享受该项优惠。

然而,最近有税友跟老戴探讨了一个问题,他说:

他们公司的其中一个供应商,是一个比较知名的上市集团下属的全资公司,其是自行养殖水产,并销售水产品的初级产品,例如腌制水产品等,而税友的公司就是向其采购腌制水产品。他们曾经遇到一个情况,就是同一类腌制水产品,该供应商某一时期向其开具了9%税率的专票,但随后即可以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那么该供应商是不是存在违反上述老戴在视频中分享过的那个一般纳税人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他们收取的该些发票,是否存在对方存在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会影响到他们的税收权益?

然后,老戴让税友提供其认为有风险的发票。老戴看到以后,心里就有数了。税友所说的免税发票,是该供应商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数电票(普通发票),而开具的专票,则是普通的数电票(专用发票)。

在老戴了解过该供应商的背景,得知其是某知名上市公司的下属全资公司后,由于老戴对该上市公司的税务管理风险比较熟悉,该上市公司的税务管理还是比较完善和靠谱的,应该不会犯这类型的低级错误。

因此,老戴大致能推测出该供应商的情形。如果老戴的推测没错,那么税友的公司收到两类的发票,不合规的风险不高。

该供应商应该同时存在以自己养殖的水产品制作腌制水产品,和以外购的水产品制作腌制水产品的情形,而且其能分开核算两种业务。

对于以自己养殖的水产品制作的腌制品(依然在初级农产品范围内的),该供应商选择了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征增值税优惠,该优惠的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为将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于以外购的水产品制作的腌制品,该业务,首先并非自产农产品,其次,并不在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范围内,根据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并不包括水产品,因此,该部分业务,该供应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给客户开具专票是完全没问题的,这并不存在放弃享受免税优惠的情况。

上述两项业务,由于同时涉及免税项目和征税项目,因此,该供应商需要分开核算各自的销售额。如果都符合条件的,那么该供应商这样开票给客户是没问题的。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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