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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子公司少报城建税2720万元,拟复议或诉讼
发布时间:2025-12-11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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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牙税二分限改【2025】1118号)。主要内容为:

五九集团1、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增值税申报缴纳42,662,632.23元,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城建税申报计税依据19,304,136.09元,少申报城建税计税依据23,358,496.14元,少申报城建税1,167,924.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 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2、2017年9月至2025年8月按税率1%申报缴纳城建税6,510,211.74元,按 税率5%应申报缴纳城建税32,551,184.91元,少申报缴纳城建税26,040,973.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限五九集团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下发15个工作日内自查及整改并向第二税务分局提供整改报告。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五九集团通过纳税系统申报纳税,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存在异议,拟向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五九集团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2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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