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价办法》)中对外销售如何定义?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对外销售,是指关联销售单位将白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品牌(品名、单位、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出厂价格=白酒生产企业某白酒产品当期销售额/生产企业某白酒产品当期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某白酒产品各关联销售单位当期对外销售额/∑某白酒产品各关联销售单位当期对外销售数量。
二、《核价办法》中白酒生产企业的关联销售单位如何确定?
关联销售单位,是指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机构。
关联关系的商业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关联企业以及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 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 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 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 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 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 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注:i 表示“第几笔”借贷资金或实收资本,计算时应逐笔加总计算。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或同为第三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三、白酒新产品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白酒新产品,是指未核定过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含购进、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产品)。
对白酒新产品,出厂价格高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 60%(如果关联销售单位当月未发生对外销售,按其最近一次发生对外销售月份的对外销售价格 60%计算,下同)的,按出厂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 60%的,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的 60%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果关联销售单位在此前未发生过对外销售,暂按出厂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四、《核价办法》中白酒产品的首次核价条件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的白酒新产品,自关联销售单位首次对外销售当月起满 12 个月,且出厂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 70%的,应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次月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按该产品符合核价条件起,前 12 个月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的 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若该 12 个月白酒生产企业无销售数据,以往前最近一个有销售数据的月度平均出厂价格作为出厂价格判断是否符合核价条件。
示例 1:白酒生产企业 2024 年 2 月开始生产白酒产品A,出厂价格 5 元/瓶,出厂价格至今一直保持不变;白酒生产企业的关联销售公司自 2024 年 3 月起开始销售 A 产品,因市场原因其 2024 年 3 月-2025 年 2 月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如下表所示:
A 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瓶;元;瓶
|
项目 |
2024 年 3 月 |
2024 年 4 月 |
2024 年 5 月 |
2024 年 6 月 |
2024 年 7 月 |
2024 年 8 月 |
2024 年 9 月 |
2024 年 10 月 |
2024 年 11 月 |
2024 年 12 月 |
2025 年 1 月 |
2025 年 2 月 |
合计 |
|
销售价格 |
10 |
12 |
11 |
15 |
11 |
13 |
10 |
10 |
14 |
11 |
15 |
10 |
—— |
|
销售数量 |
200 |
300 |
300 |
100 |
200 |
300 |
200 |
300 |
200 |
300 |
200 |
300 |
2900 |
|
销售额 |
2000 |
3600 |
3300 |
1500 |
2200 |
3900 |
2000 |
3000 |
2800 |
3300 |
3000 |
3000 |
33600 |
|
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9 |
根据上表可知,该产品 2024 年 3 月-2025 年 2 月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为 11.59 元/瓶,满足关联销售单位首次对外销售当月起满 12 个月,且出厂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 70%的条件,应于 2025 年 3 月申请核价,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为 11.59×60%=6.95 元/瓶。
五、《核价办法》中已核价白酒产品重新核价的条件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与最近一次核价时计算的对外销售价格相比,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 20%(含)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按该产品连续上涨或下降三个月的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的 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如果某月度无销售数据的,以之前最近一个有销售数据月的价格作为销售价格。
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降是指:连续三个月中白酒产品每月的对外销售价格均高于或低于上次核价时的对外销售价格。
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 20%(含)以上是指:白酒产品连续上涨或下降三个月的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高于或低于上次核价时的对外销售价格的 20%(含)。
示例 2:
白酒产品 B 于 2025 年 2 月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为 6 元/瓶(当期的对外销售价格为 10 元/瓶),2025 年 3 月-5 月的对外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如下表所示:
B 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瓶;元;瓶
|
项目 |
2025 年 3 月 |
2025 年 4 月 |
2025 年 5 月 |
合计 |
|
销售价格 |
15 |
14 |
11 |
—— |
|
销售数量 |
100 |
200 |
100 |
400 |
|
销售额 |
1500 |
2800 |
1100 |
5400 |
|
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 |
—— |
—— |
—— |
13.5 |
根据上表可知,该产品 3 月、4 月、5 月对外销售价格均高于 2 月核定时的对外销售价格,符合连续三个月上涨的条件。同时计算得知 3-5 月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为 13.5元/瓶,高于 2 月对外销售价格(10 元/瓶)的 20%以上,符合上涨幅度达到 20%(含)以上的条件。
六、散装白酒、比照“白酒”税目征税的其他酒类产品,是否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散装白酒、比照白酒征收消费税的配制酒,参照白酒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为 60%。
七、《核价办法》中税务机关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何时起执行?
税务机关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从白酒产品符合核价条件的次月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