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张三与甲公司合资成立乙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履行实缴,但是张三因为其暂时存在资金困难、暂无足额资金缴付出资,因此想要从乙公司借款,然后再将借来的款项作为本人投资出资,后续年度用在乙公司应当取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来归还这笔借款,这样是否可以呢?
很明显,用我们这儿的一句俗语讲,“用河里的鱼招待客人”,这是虚假出资了。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大家买股票都可以不用自己出钱了——借了上市公司的钱,然后买这个上市公司的股票,那怎么可以?
而至于所谓“工资、奖金归还借款”,那不是变相劳动出资吗?这个方式也是不允许的。我们来看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综上所述,股东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用来出资,本身是不可以的;至于所谓“工资、奖金归还”,更是错上加错。
注:如果张三与另一股东甲公司关系不错,张三借了甲公司的钱,然后拿到乙公司去出资,这自然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对于乙公司而言,确实收取了张三的出资款项;至于张三资金来源,则与乙公司并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