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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2-01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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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进一步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财规[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实施,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激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的准度和力度,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的范围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
  (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
  (三)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间歇资金定期存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有关财政性资金存放的制度办法,在政策框架范围内,科学设置激励指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安全优先。财政性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三)激励约束并重。加大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的挂钩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力度越大,财政性资金存放激励越多,反之亦然。
  (四)坚持公平公正。激励指标所涉及的数据,全部采集于相关主管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来源公平公正,操作公开规范。
  三、指标设置
  建立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分设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主要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状况及对全省经济发展的总体贡献情况;个性指标主要反映相关部门和地方根据自身特点及事业发展需要,选取与本部门、本地区事业发展高度关联的差异化指标。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评分标准及分值由资金存放主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在具体操作办法或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如下:
  (一)共性指标,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纳税及贷款投放等情况。共性指标分值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0%不高于70%,具体指标分值由各地、各部门在原则范围内自行确定。
  1.经营性方面,选取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相关指标,以保障财政性资金存放的安全。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等5项指标。上述指标均以相关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披露的年报或监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评分依据,达不到人民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国家监管标准的银行不能参与。经营性指标得分为基础分和排名分,相关指标达到国家监管标准的即可获得基础分;排名分按照相关银行排名先后递减扣分,不倒扣基础分,如数值相同,按同档计分。此项指标占共性指标的权重原则上不高于30%(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经营状况指标权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贡献方面,以该银行上一年度在江西省或本地区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数据为评分依据,分为税收总量、增量、增速等二级指标。
  该银行得分=该项指标分值*该行上一年度在江西省或本地区缴纳地方级税收总量(增量、增速)/上一年度在江西省或本地区缴纳地方级税收总量(增量、增速)最多银行的数据。没有增量、增速的银行相关二级指标不得分,总量减少、增速下降较多的银行可适当扣分。
  3.信贷支持方面,以该银行截至上季度末或年末在江西省或本地区投放的贷款数量和平均利率水平为评分依据。分为贷款余额、增量、增速、贷存比及平均利率等二级指标。
  该银行贷款余额(增量、增速)得分=该项指标分值*该行在江西省或本地区投放的贷款余额(增量、增速)/在江西省或本地区投放贷款余额(增量、增速)最多的银行的数据。没有增量、增速的银行相关二级指标不得分,余额减少、增速下降较多的银行可适当扣分。
  该银行贷存比得分=该项指标分值*该行在江西省或本地区贷存比/在江西省或本地区贷存比最高的银行的数据。鉴于政策性银行自身职能及特点,其贷存比统一按100%计算。
  贷款平均利率得分,反映相关银行支持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努力程度。以该银行在江西省或本地区企业贷款加权利率的平均水平为评分依据。按银行类型不同,分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两类评分,每类银行按贷款利率从低到高依次排序,第一名得满分,后续每增加1个基点(bp)扣除一定分值,不倒扣分。
  (二)个性指标,主要反映相关银行在不同领域支持相关地方、部门工作开展及特定事业发展的情况。具体指标及分值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各地、各部门自行设定的个性指标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1.财政部门资金存放个性指标
  (1)以各银行截至上季度末或年末支持制造业发展、涉农、绿色发展、普惠金融、科技发展等领域贷款投放情况为评分依据,分为相关领域贷款余额、增量、增速等二级指标。
  该银行相关指标得分=该项指标分值*该行在江西省或本地区相关领域指标贷款余额(增量、增速)/在江西省或本地区相关领域指标贷款余额(增量、增速)最多的银行的数据。没有增量、增速的银行相关二级指标不得分,余额减少、增速下降较多的银行可适当扣分。
  (2)收益水平,反映财政性资金在相关银行存放的利息收益情况。在执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定基础上,以相关银行投标定期存放利率为评分依据。按照相关银行中标利率递减排名,投标利率最高银行得满分,后续每降低1个基点(bp)扣除一定分值,不倒扣分。
  (3)支持财政经济领域相关事业发展,反映相关银行支持全省或本地区重大政策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具体事项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4)服务能力水平,以相关银行上年度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情况、省内或本地区营业网点覆盖数量、社会保险卡发放数量等服务财政业务情况为评分依据。
  2.其他部门(单位)和地方事业发展个性指标。以银行支持相关部门(单位)和地方事业发展及专项工作情况为评分依据。具体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结合自身特点及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行设立与本地、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关联较为紧密,能够体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事业发展贡献的差异化个性指标。
  四、实施要求
  (一)省级财政专户开立(变更)。
  省级社保基金专户、非税收入专户、贷赠款专户等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资金量较小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选取上述指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择优选择。
  (二)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应按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相关评分指标体系在采用共性指标的基础上,可结合自身工作及事业发展需要,自行选取或设立与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相关的个性化评价指标,根据得分情况择优选择银行。
  (三)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间歇资金定期存放。
  1.省级财政在开展国库现金管理、社保基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等资金存放招投标工作中,将相关银行支持经济发展贡献指标运用到相关操作办法及评分细则中,根据相关银行综合得分情况分配财政资金存放额度。
  2.省级预算单位间歇资金定期存放,应按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体系综合采用共性指标和与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关联度较为紧密的个性指标,并根据得分情况分配相关银行资金存放额度。
  (四)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从财政性资金存放、财政专户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等方面明确具体支持措施,确保上下联动,发挥政策的协同效应。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开展财政性资金存放、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等工作中,需严格依法依规执行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省级预算单位制定的相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资金存放的操作及评分办法需报省财政厅。
  (三)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四)此前省财政厅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签订的资金存放协议继续有效,到期后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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