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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2025-12-05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期货交割商品补充管理规定》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5〕150号  发布时间:2025-12-04   
 

为规范交易所钢材期货交割商品相关业务,精简规则体系以便于市场参与者查阅,我所对《螺纹钢交割商品补充规定》、《热轧卷板交割商品补充规定》和《关于不锈钢期货交割商品补充规定的通知》(【2025】91号)相关内容进行优化合并,并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业务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卷板期货业务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不锈钢期货业务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现货市场贸易特点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期货交割商品补充管理规定》(内容详见附件),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本公告之日起,于2022年7月22日发布的《螺纹钢交割商品补充规定》、《热轧卷板交割商品补充规定》,以及2025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不锈钢期货交割商品补充规定的通知》(【2025】9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期货交割商品补充管理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5年12月4日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期货交割商品补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钢材期货交割商品相关业务,精简规则体系,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业务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卷板期货业务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不锈钢期货业务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现货市场贸易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标准仓单货主、注册企业、交割库、指定检验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钢材期货交割商品规格要求 


第一节 螺纹钢 


第三条 螺纹钢仓库标准仓单货主在进行螺纹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商品,并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应在生产日起的45天内入交割仓库方可制作标准仓单,并且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且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


(3)标准仓单应当由本所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第四条 螺纹钢标准仓单货主在进行某一螺纹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公称直径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交割数量≤2400吨,可以是同一公称直径。


(2)2400吨<交割数量≤9600吨,至少是三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40%。


(3)交割数量>9600吨,至少是四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30%。


同一标准仓单货主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及厂库交割的商品除外。


第二节 线材 


第五条 线材仓库标准仓单货主在进行线材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商品,并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交割线材的每批商品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交割仓库方可制作标准仓单,并且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且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


(3)标准仓单应当由本所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第三节 热轧卷板 


第六条 热轧卷板仓库标准仓单货主在进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标准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商品,并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应在生产日起的45天内入交割仓库方可制作标准仓单,并且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热轧卷板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且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


(3)标准仓单应当由本所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4)可交割卷重范围为23-31吨/卷。


第七条 热轧卷板标准仓单货主在进行某一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厚度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交割数量≤900吨,可以是同一厚度。


(2)900吨<>


(3)1800吨<>


(4)3600吨<>


(5)7200吨<>


(6)交割数量>12000吨,至少是六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20%。


同一标准仓单货主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及厂库交割的商品除外。


第四节 不锈钢 


第八条 不锈钢仓库标准仓单货主在进行不锈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批不锈钢应在生产日起的45天内入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库标准仓单。每一标准仓单的不锈钢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五日。每一标准仓单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以其中不锈钢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且有效期应当覆盖该次交割的第二交割日。


(2)不锈钢仓库标准仓单应当由本所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3)可交割卷重范围为5~25吨/卷。


(4)可交割的不锈钢厚度公差应当符合期货合约的标准要求,且不允许正公差。


第九条 不锈钢标准仓单货主在进行某一不锈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宽度和厚度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60吨≤交割数量≤300吨,可以是同一厚度,宽度必须为1219mm。


(2)300吨<>


(3)1200吨<>


(4)交割数量>2400吨,至少是四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30%;最多三个宽度,1219mm不少于70%。


同一标准仓单货主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的商品除外。


第三章 钢材期货厂库商品提货要求 


第十条 螺纹钢厂库标准仓单货主申请提货的,厂库提供的出库商品规格(公称直径)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厂库标准仓单货主提货数量≤2400吨,出库商品可以是同一公称直径或者一个以上公称直径。


(2)2400吨<>


(3)厂库标准仓单货主提货数量>9600吨,出库商品至少是四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提货数量不得高于其总数量的30%。


第十一条 热轧卷板厂库标准仓单货主向对应厂库申请提货的,厂库提供的出库商品规格(厚度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厂库标准仓单货主提货数量≤900吨,出库商品可以是同一厚度。


(2)900吨<>


(3)1800吨<>


(4)3600吨<>


(5)7200吨<>


(6)厂库标准仓单货主提货数量>12000吨,出库商品至少是六个厚度,并且每一厚度提货数量不得高于其总提货数量的20%。


第十二条 厂库和标准仓单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在提交提货申请的时候选择协商提货的方式,由双方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计划,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视同转为现货,不再按相关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双方应保留好相关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螺纹钢交割商品补充规定》《热轧卷板交割商品补充规定》《关于不锈钢期货交割商品补充规定的通知》(【2025】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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