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后,相信各位税友对“非应税交易”这个概念,以及有关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存在着很大的疑问。
最近,有位税友总结了一系列目前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事项并明细列举出来,然后和老戴探讨,是否只有其中三个事项是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他的都不符合。老戴觉得挺有意思的,所以就打算写篇文章和大家也一起探讨一下。
当然了,先叠个甲,以下讨论,仅仅是在配套政策文件未发布时,老戴个人瞎想的,别抬杠,杠就是你对,杠就是你赢哈。一切以配套政策文件的规定和官方口径为准。
税友列举的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事项如下(一共20项):
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2.债权转让
3.转口(离岸)贸易
4.与销售不挂钩的政府补助
5.资产重组中货物、金融商品、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转让
6.不属于应税交易销售额的合同违约金
7.保险赔付
8.无偿提供服务
9.无法偿付的应付款
10.债务豁免
11.股息红利和基金分红
12.汇兑收益
13.资产盘盈
14.非保本理财收益
15.接受捐赠收入
16.对赌协议形成的收入
17.股票发行收入
18.债券发行收入
19.代收转付
20.货物期货未实物交割平仓收益
大家看到了,税友非常仔细,把能想到的“非应税交易”基本都列举出来了。然后,税友的观点是,只有前三项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规定,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老戴个人认为,前三项确实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规定,但并不是说只有这三项符合。
我们可以看看“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从实施条例中对“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定义我们看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除了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外,还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有偿;②是经营活动;③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从这三个条件我们看到,至少“11.股息红利和基金分红”、“14.非保本理财收益”、“20.货物期货未实物交割平仓收益”这三项,也符合条件。我们测试一下,首先,这三项也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只是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并不属于主业范围内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次,取得了经济利益;最后,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这三项老戴个人认为也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用于其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然后,上述有一个事项就不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中“有偿”的条件了,就是“8.无偿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为了无偿提供服务而采购了一些物料、服务等,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老戴个人认为是可以抵扣的。
其他事项老戴个人认为存在争议,主要争议点是,那些事项究竟是否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