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这里增值税法已经锁定了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规定权限是国务院,并不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既然立法已经授权给国务院来规定起征点的标准,国务院也不能将法律对其的授权再进行转授权,不能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起征点标准并且经国务院批准来替代法律的授权。
自从增值税法在2024年12月25日通过后,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确定问题就成为一个非常受到重视的问题。通常来说国务院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由两种模式,这一点我在我所著的《增值税法深度研习手册——条文精读与实践要点》一书中已经进行过阐述。一种方式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规定起征点标准。比如国务院可以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单独设置条款规定起征点标准。不过目前这个目标已经不会实现。2025年12月30日由新华社全文授权发布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没有直接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另外一种方式是以国务院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起征点的具体标准。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以国务院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既然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已经不对起征点标准就行明确,那就应该采用第二种模式,由国务院文件来进行发布。目前,截至2026年1月15日,这一规范性文件尚未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