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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谈谈个人对委托代销事项应税交易的最新的看法
发布时间:2026-01-29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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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众所周知,增值税法中对于视同应税交易事项的规定(简称“新规定”),对比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视同销售有关规定(简称“旧规定”),其事项范围缩小了很多。其中,旧规定中有关“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两个经典的视同销售货物事项,并没有出现在新规定中。

之前很多同行都在“欢呼”,认为委托代销事项终于不用视同销售货物了,然后有些电商的财税服务机构,还说这对于电商来说是一个利好,因为新规定中既然委托代销事项不用视同应税交易了,那么代销模式就能作为电商的所谓合规解决方案之一了。

老戴刚开始的时候,也在“欢呼”的行列中。但是,最近老戴再深入研究了一下,在旧规定中,那个视同销售货物的委托代销业务其财税处理方式,老戴有了新的看法。

老戴个人认为,对于代销业务是否需要视为委托人销售货物给受托人,受托人再对外销售,还是委托人与客户发生货物销售关系,受托人仅为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关键在于要看代销业务的法律形式,即究竟是以谁的名义向客户销售货物。而因为无论前述哪种模式,其本身都属于发生了应税交易,因此,增值税法就无需再多此一举的在视同应税交易事项中做出规定了。

下面,老戴就分情况和各位税友分析讨论。

一、按照旧规定的模式进行销售(以受托人名义对外销售)

从旧规定中委托代销业务的增值税处理看,该业务是由受托人向买方开具销售货物发票,并收取款项,在受托人向委托人结算款项时,再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开票销售货物发票,并结算销售款项,同时,再按照代销手续费由受托人向委托人开具服务发票。

从这个模式我们看到,这种情形下,实际上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向买方销售货物的,在这个销售的业务中,买方不知道也无需知道委托人的存在,站在买方的角度,就是与受托人发生的货物买卖关系,该买卖关系是有受托人承担销售货物的法律责任的。其实,这种模式,就跟挂靠经营很类似嘛,是委托人挂靠受托人进行经营,而且,是以受托人(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的,根据增值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情形下,是应该以受托人(被挂靠人)作为向客户销售货物的纳税人的。而委托人与受托人结算销售款项时,就应该视为委托人向受托人销售货物,开具货物销售的发票了。

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下,其实就和旧规定下的“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的增值税处理没有区别,而且,由于在此模式下,这两个事项,本身均属于发生应税交易,因此,就无需在新规定下多此一举的规定为视同应税交易了。

二、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销售

如果代销业务中,受托人仅为向委托人提供商品展示、市场推广等服务,买方在下单购买商品时,受托人是会明确告知买方商品并非受托人的,而是委托人的,且发生的商品买卖关系,是由委托人和买方直接成立,受托人仅属于市场推广或代销的角色,但受托人可以为委托人和买方就销售款项进行代收代付。如买方要求就所售商品开具发票的,应由委托人直接向买方开具销售商品的发票,受托人仅就提供服务的款项,与委托人结算并向委托人开具服务发票。此种模式,就无需按旧规定处理。

此种模式,其实大家应该也很熟悉对吧,这不就是某宝平台这类的平台服务商的业务模式吗?

而此种模式,其应税交易、委托方与受托方各自的纳税义务,都非常清晰,其实际上也是发生了应税交易,因此,也无需在新规定下多此一举的规定为视同应税交易了。

综上所述,之所以新规定没有就此两事项规定为视同应税交易,是因为此两事项,本身就属于发生了应税交易,而无需视同。

当然了,上述观点,只是老戴个人的看法,欢迎税友们一起进行专业讨论,如果后续配套政策或者官方口径与老戴的观点不一致,绝对应该按政策和官方口径处理的。“高人”们也无需抬杠,杠就是你对,杠就是你赢哈。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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