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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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对于原混合销售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发布时间: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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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要咨询一下,增值税法对于原混合销售的规定作出了修改,现按照一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那么我司于2026年前取得的合同(未结算或者未完全结算部分)如何做好开票衔接(26年以后开具的发票适用新规?还是说26年以前签订的合同适用旧规,26年以后签订的合同适用新规?)。另外我司有房产出租相关业务在发生,部分房租合同中租金的组成部分包括物业费(两种情况:1.物业外包,我司承担相应的物业成本,根据实际物业结算情况对承租企业进行物业结算并开具发票;2.无实际物业成本,物业费仅作为房屋租金的组成部分,另外收取的软件管理费也符合这种情况),这两种物业费(包含软件管理费)的结算在新政背景下是否与租房构成混合销售,应当适用房屋租赁相关税率(9%)?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合同等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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