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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讨论:2026年1月1日电费能否这样解决?
发布时间:2026-02-13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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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缘由
自2026年1月电费账期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政府性基金拆分为两个项目,对应税率栏标准分别为13%、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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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
(一)问题
非电力公司和自来水企业:转售电时,支付这部分已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政府性基金”,由于没有取得进项税额,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票就会额外增加税负。
(二)思路:分割单
也就是说,转售的时候:
1.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游就可以抵扣进项。
转售电企业取得电力公司专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给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政府性基金采用分割单处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转售电企业取得电力公司开的不征税政府性基金发票,自用部分可按规定做为税前扣除凭证(“转售”部分挂代收代付),“转售”部分开具分割单给下游企业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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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单是多个主体共同承担一项费用时,用于明确各自承担金额的一种凭证。它在企业之间费用分摊时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分割单,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摘自《分割单税前扣除总是出错?你不是一个人》(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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