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上期,老戴和大家讨论了企业在境内发行金融商品取得“收入”的交易,并不属于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那么,会不会有税友进一步提出一个问题——这个交易是否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呢?
老戴本期就跟大家探讨一下,老戴先给大家一个结论,不属于。
下面,老戴就给大家分析一下。
老戴在往期的文章中跟大家总结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所述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是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交易:
①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②属于经营活动;
③有偿的(取得经济利益);
④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首先,该交易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吗?根据老戴上一篇文章的论证,不属于。其次,我们要看看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活动了,老戴认为这是判断的关键,很多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交易,就靠这一个条件来阻断成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了。然而,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都没有对经营活动的明确定义,因此,如何确定一个交易是否属于经营活动呢?
老戴看到有些大咖说,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描述,可以推断出增值税中,关于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几个特性,什么营利性、主动性、经常性、独立性等,然后举过几个例子来分别去套前述的几个“性”,判断各种例子中的交易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但是,老戴觉得这种根据几个“性”来论证的方式,有些时候是一千个人有一千种不同的结论的。最好能找出一个比较固定的可以参考的规则和规定。
可能有税友会说,老戴你这不是废话吗?但问题是税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可以适用啊。老戴想说,税法没有,但我们税务处理不是有一个不成文的原则吗?如果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可以去参考其他法律或者会计处理的规定嘛。
那么,在会计准则中,就恰好有这个规定,老戴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和参考一下。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我们看到,企业会计准则的现金流量表准则中,就有关于经营活动的定义。而准则有关经营活动的定义,就是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以本期的上述交易为例,企业发行金融商品取得款项的活动,实际上是企业的融资活动对吧,而所谓的融资活动,不就是会计准则中所指的筹资活动吗?所以,明显就不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啊,进而,这种交易就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了。
当然了,上述观点只是老戴的个人观点,如果将来配套政策或者官方口径与老戴的观点不符,请参考官方口径。大家无需和老戴抬杠,杠就是你对,杠就是你赢哈。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