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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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收取物业费。 合同约定3月1日起提供服务, 但是1月已收取款项并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月还是3月?
发布时间: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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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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