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正确适用要点
起征点,属于增值税的概念,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即,对应税交易的销售额设置开始征税的标准,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总额未达到标准的,不予征税;达到标准时,全额计税。
所得税上类似的对应概念是免征额,对应税收入设置免予征税的标准,标准数额以内的部分,为免税收入;达到或超过标准的,仅对超标准以上的部分,确认为计税收入。如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有500万元(中关村2000万元)的所得免征额。
增值税起征点历经多次数额标准和适用对象的演变,目前有效的标准仍只限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要归纳现行适用起征点标准的实务处理要点:
1.重大变化:起征点的金额标准不再包含本数。如,增值税法实施后,按月计税的,月应税交易销售额恰好达到10万元的,全额计税。因为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意思表达可以理解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10万元)的,全额计税。
增值税法实施前的起征点标准包含本数。即,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本数。如,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且此前的小规模纳税人相应减免文件,也表述为“超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期纳税的,以纳税申报的实际计税期间对应确定起征点适用标准。如,按月计税的,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得适用季度销售额标准。
3.除特别规定外,按次纳税的按一日内销售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4.自然人取得六项特定应税交易销售额的,必须按月为计税期间确定适用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自然人同时取得六项特定及其他应税交易销售额的,应予归并,不得拆分,全部按月为计税期间确定适用标准。
2026-01-30,货物和劳务税司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情况2:续上例,自然人甲在同年3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当月还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0.05万元。其1月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收入分摊至3月是1万元,与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相加,因此3月份合计销售额为10.05万元,达到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应当就其全部销售额10.0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不得将租金、咨询服务和设计服务收入分拆,各自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和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6.按增值税免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额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标准。因为免税项目的,也属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
7.免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额,均按不含税销售额。
8.以差额销售额或者差额计税的销售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9.重大变化: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起征点标准时,不再剔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10.适用起征点标准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查补评估调整的销售额,是否追溯至实际发生当期适用起征点标准?目前未见相关规定,按法无限制即自由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追溯确认。
11.小规模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增值税税款。即便放弃减免税优惠,也无需预缴增值税,但需依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12.小规模按月(或季)申报的销售额(含专票、普票、未开票等)未达起征点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余部分可以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13.小规模未达起征点减免的增值税,可计入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并不能及时确认当月或当季是否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及时计提应交增值税。
14.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不需要备案。通过填写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5.小规模未达起征点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的政府补助等,应计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计入其他收益的,填报至年度汇算清缴主表第8行“其他收益”栏次;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填报至《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营业外收入-其他”栏次。
16.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