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我国正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时代,新旧法规的变化,对纳税人也有的深远的影响。
针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配套文件《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同县(市、区),均需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在本地销售不动产,也必须履行预缴流程,预缴税率为5%(非自建不动产差额预缴,自建不动产全额预缴)。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则进行了根本性调整,其第四十五条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意味着仅当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时,才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同一县(市、区)时销售不动产无需预缴,直接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即可。
首先,转让异地不动产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主要解决的是地方财政资金利益分配的问题,因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不动产建设开发主要劳务和工程都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发生,如增值税都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缴纳,则不动产所在地提供了相关配套支持,却没有获得相应的税源,造成了服务和税收错配的情况,不符合“受益原则”;
其次,跨区域经营,存在信息差异,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不动产的全部信息,在税收征管上可能会存在信息黑洞,在不动产所在地机关预缴,有利于防范纳税人税务风险。但其实当不动产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同时在同一地区,同属一个税务机关管理,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再实行“预缴+申报”双重机制加重了税务机关征管成本和企业的税务成本。
【简单举例】
一纳税人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仅有自建一栋写字楼物业,物业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在同一地,现销售写字楼物业,销售不含税价格6,000万元,建筑成本5,000万元(进项税额暂按照9%建筑服务计算),按照以前规定,企业需先预缴6,000*5%=300万增值税,再去申报,6,000*9%-5,000*9%=90万,企业已经预缴300万增值税,整体造成多预缴210万元增值税,无法退税。新规定无需预缴增值税,企业仅申报缴纳90万元增值税即可,可减轻企业纳税负担,避免企业缴纳不属于企业承担的税赋。
总体来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在征管方面更加的完善,补齐了以前政策不合理的地方,减轻了纳税人的税务负担,更契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立法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