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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企业的共性特征  强化供应商管理是避坑关键
发布时间:2026-02-13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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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作方涉嫌虚开,一般会有一些显著特征 警惕!别等取得虚开发票再后悔

 

2026年02月0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8

作者:张虹 景浩晨

 

从大量企业虚开发票的典型案例看,虚开企业与正常经营企业往往存在行为上的差异,这样的差异会通过不同的行为特征表现出来。作为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应高度关注这些虚开特征,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发票是记录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企业虚开发票不仅会影响正常税收秩序和国家财政稳定,而且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从大量企业虚开的典型案例看,虚开企业与正常经营企业往往存在行为上的差异,这样的差异会通过不同的行为特征表现出来。重庆税务部门借助许可比对法,深入分析虚开企业相关信息、研究虚开企业行为特征,发现虚开发票的企业往往存在一些共性特征,值得企业关注。

 

 

关注点1: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一些企业未经审批准入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开具发票,有可能存在虚开风险。

许可比对法是指通过收集各许可类行业企业进入市场前必备的许可要件,与企业开票数据比对,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虚开行为,再经过关联深挖,实现全行业识别涉嫌虚开企业的方法。

企业是否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是许可比对法下首先要关注的一个信息。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正常经营企业在进入市场前,都要接受必要的检查审批,未经许可审批便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违法处罚。比如,住宿业企业需要取得公安部门的特种经营许可,餐饮业企业需要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代理记账企业需要取得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许可等。基于我国行政许可的要求,正常经营企业在正式经营前,一般情况下会办齐相关许可手续,并做好资金筹备、人员招募、业务拓展等工作。

按税法规定,大部分经济行为开票的前提,是相关经营活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虚开企业为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督,往往要快速且隐蔽地完成虚开行为,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后便快速开票、快速走逃,不会再冒着暴露行踪的危险办理其他许可证明。同时,消防许可、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其他许可证明的办理多需要实地核查,虚开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地址、未实质开展经营活动情况下,也无法办理其他行政许可证明。因此,一些企业未经审批准入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开具发票,有可能存在虚开风险。

笔者调研了餐饮业、住宿业、成品油经营业、医药销售业和医药生产业这5个行业共438家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其中,347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均知晓开业前必须办理行政许可,只有1家餐饮企业因处于初创试营业阶段,暂未办理行政许可;91家被认定为虚开的企业,均未办理行政许可。

因此,企业在向上游支付款项、收取发票时,应重点关注开票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具体来说,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或企查查、天眼查等商业软件,查看开票方是否具备相关从业资格。需要提醒的是,部分企业为员工报销餐饮、住宿费用等差旅费用,要求员工提供相应发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此类发票的虚开风险相对较高,建议企业进一步明确员工差旅报销要求,加强对相关报销凭证的审核,降低企业虚开发票的风险。

企业如果与明显存在多种异常注册信息的企业发生大额交易,应持有谨慎态度。

企业的六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开票员。与虚开团伙同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开票地址的企业存在较高虚开风险,与虚开企业同一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开票员的企业虚开风险相对减小。

实务中,虚开团伙经常通过委托中介机构注册公司或者“买壳”,并通过中介机构领票、开票。如果仅关注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开票员的信息,容易关联出中介机构代理的其他与虚开团伙无关的企业,误判率较高。因此,税务部门可以将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开票员作为弱关联项,根据其名下企业数量、名下新办企业的注册时间和变更登记时间的分布规律,确定其关联的企业是否为高虚开风险企业。

举例来说,重庆M商贸公司开具的发票为医药发票,开具金额为635万元,但该企业未取得医药零售许可资质,可能存在虚开风险。经过进一步核查发现,M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还注册成立3家企业,这3家企业均为商贸类企业,成立时间均为2022年5月30日,合计开票金额为2172万元,开票MAC地址(媒体访问控制地址)相同。从资质审批情况、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信息、开票特征等种种迹象看,M商贸公司及其同一法定代表人的3家企业,具有较高的团伙性虚开风险。

以方某名下4家企业开具发票的MAC地址为线索,税务部门提取并分析该MAC地址,发现共有74户企业使用该MAC地址开票,这些企业均成立于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年龄或是小于21岁,或是大于56岁,且法定代表人户籍均为外省。据统计,这74户企业合计开票金额达2.38亿元。由于这些企业开票时间集中、注册时间集中、年龄户籍异常、与风险企业高度关联,税务部门推断其具有较大的团伙性虚开风险。

基于此,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与上下游企业尤其是第一次合作企业发生交易时,应重点关注开票企业注册信息,比如注册法定代表人年龄是否明显偏大或偏小,企业是否为明显新办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与业务体量是否明显不符,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下是否存在多个不同行业类型的新办企业等。企业如果与明显存在多种异常注册信息企业发生大额交易,应持有谨慎态度,避免发生企业资金被骗、交易后无法取得发票、取得虚开发票等风险事项。

关注点3:行为特征具有较高一致性

虚开企业的经营地址通常具有“虚假性”或“聚集性”。

虚开团伙在注册空壳企业时,往往会借助他人身份信息一次性注册多个空壳企业。在骗取个人身份信息时,往往会在同一地区尽可能骗取更多数量的个人身份信息。因此,与虚开企业在同一时间注册成立,在同一中介机构办理业务,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虚开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来自同一省市的新办企业或买壳企业,可能具有较高虚开风险。

在领取资料方面,数电发票推广后,基本不存在需要在税务部门线下领取资料设备的情形,但仍需领取办理工商登记时的营业执照和印章。虚开团伙为尽可能避免出现在监控视频下,很少直接到行政服务大厅领取资料,而是通过邮寄的方式。以重庆市为例,在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企业可以办理设立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员工就业社保登记、单位公积金账户设立、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虚开企业网上登记注册时需要领取的执照、印章等资料多会通过邮寄方式取得,因此与虚开企业同一邮寄地址的新办企业,具有较高虚开风险。

接续上述案例,税务部门通过调取74户企业领取登记资料的邮寄地址,发现这些企业的相关资料均寄往同一小区附近的不同代收点。通过检索工商部门的资料邮寄记录,发现还有12户企业的资料于同一时间段寄往该地址,该12户企业合计开票金额8762万元,且符合常见的虚开特征。经过系列调查,发现该虚开团伙注册的疑似虚开企业86户,合计开票金额2.65亿元。经过重庆市税务稽查部门与公安部门的紧密配合,虚开发票犯罪团伙已被抓获归案,团伙成员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

由于虚开企业的经营地址通常具有“虚假性”或“聚集性”,合规经营的企业可以关注合作方的注册地址是否为无实际经营的集群注册地址、虚构地址或无法实际核查的地址,必要时可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深入了解合作方实际经营情况,从而有效隔离风险,保障企业经营安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取得虚开发票,只是问题的“引子”

2026年02月0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8    作者:李雨柔

■编辑手记

2025年以来,全国多地税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虚开发票的税案。在编辑这期文章的过程中,笔者查阅了相关的公开案例,并就诸多细节与文章作者进行了多次沟通。在此过程中,笔者逐渐发现,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只是问题的“引子”,供应商的管理不规范才是问题的关键。

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应进一步强化供应商管理,将税务合规理念深度嵌入供应商管理全过程,推动企业从被动应对风险转为主动的、成体系的事先防范与过程控制,以有效的供应商管理降低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具体而言,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准入与持续评估机制,从源头过滤风险。在引入供应商前,要求业务部门核查对方纳税人身份、纳税信用级别、经营范围及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尽量避免与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或其他有异常情况的企业合作。对于重大或长期供应商,建议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经营规模与地址的真实性。同时,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并定期更新评估结论,对纳税信用级别下降、出现经营异常的供应商采取暂停合作或提高评估频率等措施。

在与供应商开展交易的过程中,企业应确保并验证合同、货物、发票、资金“四流一致”,保证交易真实。每笔交易都应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合同、物流单据、验收单、资金支付凭证等。财务人员在审核付款或入账前,应当严格比对合同、发票、物流凭证与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中记录的关键信息,比如交易主体、主要商品、交易金额等是否一致。对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或是供应商成立时间短但开票量大的交易,应保持警惕。

在此基础上,企业可建立职责分离的内控制度与风险应急响应流程。一方面,供应商准入审核、采购执行、付款审批、发票审核等关键职责由不同部门或人员担任,形成内部制衡。另一方面,定期对高频次、大额或单一来源采购业务进行专项审计,抽查交易真实性,检查发票合规性。

 

如果企业发现意外取得了虚开发票,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流程,暂停付款并暂停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同时,尽快对照发票开具内容核实业务真实情况,确认开票企业与供货企业是否一致、开票企业与收款企业是否一致、发票所载货物是否真实入库等信息。此外,尽可能收集该笔业务从发生到结束的全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查证。

需要提醒的是,虚开的发票作为一种不合规凭证,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及时调整纳税申报和账务处理。发现取得虚开发票后,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积极提供业务证据资料,避免引发法律责任。必要时可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案件线索,对开票企业或业务中间人提起诉讼,依法挽回自己在交易中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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