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福建财税法规
1uxijit52u7sa
全文有效
2026-03-04
2026-03-04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为注销”制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2-09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为注销”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 2026年2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为注销”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便利无效、低效经营主体依法有序退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工作和本省实际,现就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为注销”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构建规范高效的“代为注销”制度,为投资者死亡、注销或被撤销的经营主体提供合法退出路径,有效破解经营主体“注销难”问题,进一步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促进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上述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普通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程序不适用“代为注销”。

三、适用情形

下列情形可适用代为注销:

  (一)自然人投资者已死亡:因公司自然人股东、股份合作制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导致其投资或设立的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由其全体合法继承人或其他继受主体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二)非自然人投资者已注销或被撤销:因公司非自然人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非自然人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自然人成员等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致使其投资或管理的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若该投资者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全体继受主体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若无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该投资者注销或被撤销时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若该投资者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三)分支机构的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因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未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导致分支机构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该隶属经营主体有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其继受主体代为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相关事项;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该隶属经营主体注销或被撤销时的全体股东(出资人)代为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相关事项;该隶属经营主体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代为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四、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注销登记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一)自然人投资者已死亡:提交继承人身份证件和表明具备合法继承权的文书材料(具体包括公证文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非自然人投资者已注销或被撤销:提交表明非自然人投资者已注销或被撤销的文书材料,表明属于非自然人投资者合法继受主体、投资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身份的文书材料,以及非自然人投资者的继受主体、投资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主体资格证件。

(三)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提交表明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的文书材料,表明属于隶属经营主体合法继受主体、投资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身份的文书材料,以及隶属经营主体的继受主体、投资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主体资格证件。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在注销决议或批准文件等材料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股份公司投资人身份的文书材料需提供公司全体股东名册。涉及外国投资者的文书、证件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相关规定提交。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可共享获取身份证件、主体资格文件、注销信息等材料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同联动。各级登记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代为注销”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登记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代为注销”政策内容、适用情形和办理流程,提升社会知晓度和政策可及性。

  (三)动态评估优化。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级登记机关应加强跟踪评估,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和群众满意度。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下载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