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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25
2026-03-25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效,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5年度在厦门市从事生产、经营,或在202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的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内,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厦门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充分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申报服务,提高申报效率、保障申报质量,请尽早申报。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建议于3月下旬前完成申报;其他企业,建议尽早申报,确保相对充裕的时间接收、处理我局推送的申报错漏信息。
  三、申报资料报送要求
  (一)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发生特殊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或调整、境外税收抵免等特殊业务时,应按照政策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详见办税指南),方便主管税务机关对资料进行完整性和逻辑性审核,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政策,防范税收风险。
  (三)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后需要转请核查的,应于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后续管理资料。
  四、留存备查资料要求
  纳税人申报资产损失及其他扣除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选择不征税收入处理等业务时,应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重点注意事项
  (一)尽早报送财务报表。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2025年度财务报表。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1-18行“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有利于纳税人比对税会差异,准确反映享受优惠情况,减少申报错误,降低纳税风险。
  (二)资格类名单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非营利组织、入库年度为2025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资格类企业,由系统嵌入名单。若对名单有疑义,请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务必确认自身符合相关政策条件,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
  (三)高新优惠享受。2025年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第四季度申报时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或其他税率类优惠的,应先更正2025年第四季度申报表。
  (四)分支机构申报。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纳税人若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申报年度(按税款所属期)汇算清缴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下一年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纳税人及其二级分支机构需于3月底前至税务机关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信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尽快修改备案信息。
  (六)风险提示服务。电子税务局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纳税人可在申报表审核成功后,正式提交申报前使用该功能进行扫描。系统会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分类汇总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应及时分析风险提示服务反馈的疑点提示,确属申报错误的应主动修改申报表,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申报风险。
  (七)申报错误更正。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随时更正申报,在5月31日之前缴纳税款的,不会产生滞纳金。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八)申报与缴税相分离。纳税人申报成功后,不需立即缴纳税款,在5月31日之前,在电子税务局左侧菜单栏“税费缴纳”进行开票缴款即可。
  (九)及时办理退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后产生应退税款的,系统会在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退税提示,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链接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未即时申请退税的,系统自动发送通知,后续将推送提醒确认信息,符合智能审核退税条件的,系统自动比对,即时办结。
  六、申报表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三)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累计收入。
  (四)企业年度内取得财政性资金的,应对照不征税收入政策条件,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申报,以往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应在第六年计入应税收入。
  (五)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六)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的,应将增值税抵减金额做应税收入处理。
  (七)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执行。
  (八)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企业所得税申报工资薪金支出、从业人数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从业人数应一致。
  (九)一般情况下,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研究费用”大于0,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应大于0。
  (十)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将合伙企业当年度分配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填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十二)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
  (十三)母子公司之间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十四)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0000及A107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要求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的归集。
  (十五)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享受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金融企业享受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免税优惠,应同步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十六)纳税人以前年度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一次性扣除(摊销)政策的,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购入资产产生的折旧(摊销),以后年度应对折旧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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