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们是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现在有个大客户要求我们必须开 6%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愿意支付多余的税款。可以吗?

问题二:转售电力,如何给客户开具发票?
解析:增值税法实施之前,电力公司包括代收的基金(当时按销售电的价外费用处理)全部给企业开13%专票,企业再转售电力,也全部开13%专票给下游,平进平出,没啥问题。
方式1:这个政策一竿子到底,凡是属于不征税发票的,到哪个环节也都继续开不征税发票,和电力公司开具的一致,但是我打电话咨询了北京税务12366,北京12366回复说不可以,只有电力企业才可以开不征税发票,说非电力公司转售,全额纳税;
但是也有人反映,就算是可以开不征税发票,物业公司都是平价转售水电,下游是几百上千业主,除非老项目全部整改至水电分表入户。作为代收的电费,实际操作中电费的开具拆分开不征税发票不太现实。
方式2:对于不征税的这部分加上税额,统一开具带13%税率的销售电的发票,好像这个方式也不太行,因为有朋友说,市场监管会查电价,加价会接到投诉,比如上海这边加价收费被举报,要被电力局处罚的,还要退回多收的;那能不能转换一下思路,转售电力不加价,但是额外收一下服务费呢,就像是充电服务收费一样,既收电费,又收服务费,但是都是按13%开票,大家看看这个思路可以不?
方式3:有朋友问,能不能像车辆保险费写在备注里的车船使用税这样处理?我不确定
方式4:对于不征税这部分不开发票了,这部分直接开个分割单,好像也不太合适,分割单针对水费、电费,必须在租赁的背景下,没有租赁的背景,也不能用分割单。
哎!当一个财务好难,尤其是没有明确政策执行的时候,左右为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