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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财税法规
1uxijit52u7sa
全文有效
2026-03-04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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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商务规〔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2-13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各设区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规〔2026〕1号)要求,为更好实施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福建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厦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参照执行事宜。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2026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补贴对象。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自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注销登记日期之间,不得办理转让登记。
  第二条  补贴范围。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在福建省内开具或办理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给予一次性补贴。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金额,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第四条  补贴申请。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qclt.mofcom.gov.cn)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提交下列材料: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填报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且为Ⅰ类卡),银行预留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填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填报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第五条  补贴受理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受理地,为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第六条  材料要求。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以上填报和上传的所有信息及材料,持有人均应为申请人,申请人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所有材料照片或扫描件真实、清晰、完整。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七条  补贴对象。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第八条  补贴范围。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在福建省内开具或办理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给予一次性补贴。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没有就该旧车办理转让登记。
  第九条  补贴标准。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第十条  补贴平台。全省统一申请平台,省级公开征选服务机构负责我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线上线下服务工作,并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推动政策顺畅、安全、高效实施。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资料。在2026年服务机构明确之前,延用2025年全省统一申报平台。
  第十一条  补贴申请。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全省统一申请平台入口,向补贴受理地(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信息。申请人应按照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资料如下: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填报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且为Ⅰ类卡),银行预留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填报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及最近一次转让登记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填报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第十三条  材料要求。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填报和上传的所有信息及材料,持有人均应为申请人,申请人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所有材料照片或扫描件真实、清晰、完整。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十四条  报废更新审核。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不含厦门市,以下简称“八市一区”)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工信、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五条  置换更新审核。“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本辖区内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各地商务部门收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工信、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比对审核,在全省统一申请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由县级审核的,市级须开展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高效开展审核。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本地区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提高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审核效率。鼓励各地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审核,提高审核效率。
  第十七条  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平台的信息提示,根据信息提示,进行个人资料的修改完善及补充上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及时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平台确认。
  第十八条  补贴原则。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在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审核(含线上和线下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其转让的旧车不得转回申请人名下,否则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九条  补贴发放。“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资金安排建议一并报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和同级发改部门。各地按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来源。根据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要求,补贴资金央地按照85%、15%共担。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政策落实。省级按季度、分批次拨付中央下达我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八市一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牵头落实地市分担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和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支持资金规模,制定本地区资金使用计划,按月均衡使用,合理把握工作节奏。
  第二十二条  及时跟踪问效。各地要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机制,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资金清算。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八市一区”商务、财政、发改部门应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开展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五章 任务分工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部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对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八市一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务、发改、财政、工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补贴信息审核、汇总统计等工作,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核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工信部门负责核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机动车注销、二手车和新车注册登记信息等核验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汽车电子产品、汽油机油等车辆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抽查,依法依规对发现不合格产品及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处置;对价格违法等行为进行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核验和管理。财政部福建监管局要强化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抽查。
  第二十六条  压实公共服务机构责任。公共服务机构应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密切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评估、协助开展审核等工作;按统一标准做好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按要求实时全量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建立咨询服务专线,配备稳定的专业团队,对补贴审核、发放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解决补贴申请过程中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阻断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在活动期间,各地商务部门应牵头加强对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导,督促其规范参与活动,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补贴使用环境。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补贴资金大数据监管工作需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所需基础数据,确保监管工作高效开展。
  第二十九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成立工作专班。“八市一区”要成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专班,优化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流程,形成高效畅通的“补贴受理、审核、拨付”闭环,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  强化宣传引导。“八市一区”要畅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咨询渠道,健全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优化举措、提升工作成效。
  第三十三条  开展促销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等作用,坚持“政策+活动”双轮驱动,组织开展汽车下乡、汽车消费季等促消费活动,推动完善县乡地区汽车购买使用环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个人消费者2026年1月1日以来实施的汽车以旧换新行为,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可按规定申请2026年福建省以旧换新补贴。“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稳妥推进补贴政策顺畅有序衔接过渡。
  本文件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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