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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文件政策解析(二)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变化解析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容诚税务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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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文件,规定了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哪些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为帮助大家深入了解掌握税收新规,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容诚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团队专门撰写了《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变化解析》一文,全面解析了2026年增值税法简易计税方法与以往年度相关政策的差异,供大家学习参考。

  容诚税务观察

2026年延续执行的简易计税政策的重要变化点

砂、土、石料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建材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以自行采掘作为前提条件

原税收政策(即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10号公告则规定,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与原税收政策相比,10号公告增加了纳税人生产销售上述商品要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必须以自行采掘作为前提条件的规定,意味着纳税人销售砂、土、石料以及以这些货物及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如果这些原材料不是纳税人自行采掘,纳税人就不能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销售自来水和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

01

销售自来水

财税[2009]9号规定,自来水公司销售自产自来水,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增值税征收率为3%。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销售方必须是自来水公司;二是所销售的自来水必须是纳税人自产的。

2016年营改增全面试点后,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号公告则只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加任何限制条件。

这就意味着自来水公司之外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都可以按10号公告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02

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1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免征营业税。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是指单位和个人直接对农田提供灌溉或排涝的劳务。纳税人未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等供水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016年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之后,财税部门对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一直没有明确,此次财政部 税务部门在10号公告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增值税政策执行,即: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增值税征收率为3%。

03

资管运营业务

10号公告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与财税[2017]56号中资管产品征税规定相比,10号公告中的资管产品简易计税征税规定主要有以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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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只有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才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运营合伙型或公司型的资管产品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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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的资管产品没有再用“政策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作为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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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的管理人没有再用“政策规定的其他管理人”作为兜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

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第三项第6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外,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5%征收率的全部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相关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照3%征收率计税,不再依照5%征收率计税。

  容诚税务观察

2026年未延续执行的几个简易计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生物制品

具体如下:

0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02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03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备注

2025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政策问答的方式明确了简易计税政策的政策执行口径。

其问题描述和答复口径具体如下:

问题描述:适用增值税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的生物制品范围如何界定?

答复口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生物制品的判定依据区分“人用”和“兽用”,“人用”药品判断依据为“药准字S码”,包括国药准字和地方药品准字;“兽用”药品判断依据明确为“兽药生字”。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容诚税务观察

简易计税政策规定新旧对照

新旧对照——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

 

新政策(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2026-2027年执行)

旧政策(2025年及以前适用)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增值税征收率为3%。

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增值税征收率为3%。

3.销售自来水。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

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简易增值税征收率为3%。

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增值税征收率为3%。

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增值税征收率为3%。

6.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增值税征收率为3%。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增值税征收率为3%。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税[2016]36号文: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在县(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县(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区。

财税[2016]46号文: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财税[2016]36号文: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相关简易计税适用 3%征收率。

12.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财税[2016]68号: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140号: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56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文: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管理人。

15.  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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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对照——1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

 

新政策(1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2026-2027年执行)

旧政策(2025年及以前适用)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财税[2016]47号: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确定合同开工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税[2016]6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新旧对照——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

 

新政策(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

旧政策(2025年及以前适用)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税[2014]57号第一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14]57号: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税[2023]19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23]63号: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新旧对照——10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

 

新政策(10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

旧政策(2025年及以前适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 房地产开发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服务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其他业务统一计税要求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改变。(注:除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外,其他适用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需统一选择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容诚税务观察

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原增值税政策体系下的简易计税方式是否可以继续沿用一直未予以明确,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作为新旧政策衔接的核心文件,明确了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发生的15项应税交易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6项应税交易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7项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10号公告还对“销售砂、土、石料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建材”等4项应税交易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政策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订;明确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等3项应税交易自2026年起不再延续执行简易计税政策。

 

容诚税务提醒广大纳税人积极关注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业务提高合规要求。容诚税务团队将持续关注政策的实施与更新,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问题优化解决方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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