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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3  每日一税】增值税法:增值税起征点之标准、范围与纳税规则深度解析
发布时间:2026-03-04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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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增值税起征点之标准、范围与纳税规则深度解析

文/李冼

 

编者按:2026年2月18日,有同学咨询:增值税法下,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适用范围和纳税规则有无变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法治化阶段 。

作为法律落地的关键配套措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的《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进行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调整 。

此次调整不仅大幅提高了起征点标准,更重要的是重构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核心纳税规则。本文将以税务专业视角,结合新政核心条款,为您深度解析这几大关键变化及其对企业(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的深远影响。

为便于整体理解,我们通过以下表格对本次新政的核心变化进行总结:

变化维度

原政策

新政策

政策影响

起征点标准

月销售额2万(按季6万);按次500元

月销售额10万(按季30万);按次1000元

大幅提高免税“门槛”,直接降低纳税人负担 。

适用范围

仅限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扩大至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将原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并入,实现政策并轨,简化税制 。

纳税规则

超过起征点(>10万)才需全额纳税

达到或超过起征点(≥10万)需全额纳税

 规则趋严,需精准规划以避免“超额一元,税负全纳”的临界点风险。

申报期限(默认)

规则相对分散

企业/个体户默认按季申报;自然人特定情形按月,一般按次

规则统一明确,纳税人主体身份决定核心纳税规则 。

 

一、起征点标准大幅上调

10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调整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这一调整的力度是空前的。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2万元(或按季6万元)直接跃升至10万元(按季30万元),增幅高达5倍。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也从500元翻倍至1000元。

这个“上调”不仅是数字翻倍,更重要的是它将过去的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月10万以下免税)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并统一归入“起征点”这一税法概念中管理。

此举将海量的小微企业和零星业务型的自然人彻底从增值税申报缴纳的繁琐事务中解放出来,是实实在在的“放水养鱼”式减负。

二、适用范围历史性扩大

本次调整的另一大亮点在于政策适用主体的根本性变化。4号公告及相关解读文件明确指出,原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起征点政策,现在扩大至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这实质上是一项重要的税制并轨举措。以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与起征点政策是并行的两条线。新政将原普惠性减免政策纳入了起征点管理体系,这意味着所有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绝大部分企业型小规模纳税人)现在都统一适用“未达起征点”这一免税政策。

一个显著的征管细节变化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两行,已合并为“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一行 。这一变化从操作层面印证了政策逻辑的统一:不再区分纳税人类别,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在起征点规则面前地位平等。

三、纳税规则变革

这是本次调整中纳税人最需要关注的技术性变化,也是容易引发税务风险的“暗礁”。 

在过去的政策实践中,如原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政策),通常遵循的是“超过起征点才全额纳税”的总体原则。总局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超标的,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仍未超过免税标准的,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单独按规定申报纳税。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但根据10号公告及配套解读,新政对起征点规则的执行标准回归了增值税法的理论本原——达到即征全额:按期纳税达到起征点(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是仅对超出部分纳税。

新政对起征点销售额判定规定发生变化,不得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详细解读可参阅《增值税法:增值税起征点销售额计算规则重大变化解析》(已链接,点击可查阅)。原差额征税的销售额确定规则得以延续。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码事。起征点的特征是“达到即征全额”,免征额的特征是“不达标即全免”。过去的小微免税政策实质上是“免征额”的待遇。

临界点风险实例分析:

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二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整。根据新政,达到30万元起征点,该纳税人需对全部3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1%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为3000元。

若其销售额为30.1万元,同样需对30.1万元全额纳税,应纳税额为3010元。

然而,如果其销售额恰好为29.9万元,则处于“未达起征点”状态,当期增值税为0。

这就形成了一个极其陡峭的税负曲线:29.9万元时税负为0,30万元时税负跃升至3000元。这一规则逆转要求企业在经营规划和开票管理中,必须精准预测季度销售额,避免因超额1元钱,导致税负从0骤增至数千元。

提醒:达到起征点进行全部销售额缴纳税款,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申报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减征优惠。

四、申报期限变革

新政明确了申报期限的适用规则,避免了税企争议:

(一)企业及个体户的默认规则

企业及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默认按季度申报,适用起征点标准为季度30万元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但需注意变更后适用月度10万元的标准。

(二)自然人的双重判定标准 

1.一般情形(按次)

自然人发生偶发性业务,如偶尔提供一次咨询服务、出售二手物品等,实行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1000元 。

2.特定情形(按期)

考虑到部分自然人业务具有持续性,4号公告第二条列举了六类特定情形(如出租不动产、保险代理人、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规定这些情形下必须以当月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合并计算适用月度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且不得拆分适用按次标准 。

自然人“按期纳税”的适用,必须严格对照4号公告列举的情形,不能自行选择。这一规定旨在堵塞利用拆分交易规避纳税的漏洞,兼顾了公平与效率。

注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未达起征点,若下游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就单笔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且不影响其他交易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综上,2026年的增值税起征点新政,通过“扩围、提标、并轨”,构建了一个更加简洁、公平且优惠力度空前的免税体系。然而,“全额缴纳”这一核心规则的回归,也对纳税人的税务精细化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只有准确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才能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有效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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